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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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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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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號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2024年10月31日甘孜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對《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健全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保障和規范其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常務委員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四、將第三條改為第四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六、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常務委會會議。”

“常委會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以下簡稱主任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七、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八、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會議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九、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舉行會議的三日前,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審議的議程,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將列入議程的法規草案文本印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法規案,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法規草案文本印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三款修改為:“州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負責聯系、督促州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等在規定時限內提供有關會議材料,并可以提前審議。”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履行職責。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在會議召開前及時向常務委員會主任請假,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統計并以適當方式通報。”

“組成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十一、將第十條改為十一條,第五款修改為:“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范圍。”

第六款修改為:“公民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也可召開聯組會議。”

“聯組會議的召開由主任會議根據需要決定。”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主任會議確定召集人,負責主持會議。”

“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秘書長報告。”

“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報秘書長審定。”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舉行聯組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機關和單位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十七、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若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在舉行會議十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本州地方性法規對有關議案提交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應當同時提交議案文本和說明。”

十九、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起草議案草案,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提出議案的機關,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應當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供有關的資料。”

二十一、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并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或者委托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州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由州人民政府州長、副州長、秘書長,或者委托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州監察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州監察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的議案,由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副院長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州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由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出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提案人推舉一人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由分組會議、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并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二十二、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合并,作為第二十二條:“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任免案,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前報送有關工作機構,并書面介紹被(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及任免理由。”

“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在常務委員會審議任免案時,提請任免機關的負責人或者由其委托的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對任免案進行說明,并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二十三、將第八章 撤職案共三條合并至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單列,作為第二十三條:“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

“主任會議依法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依法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撤職人員有權在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二十四、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合并,作為第二十四條:“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補選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候選人,有關單位應當提供候選人的基本情況,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進行調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

二十五、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

“法規廢止案、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規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或者遇有緊急情形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一次或者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法規案應當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提請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的調整方案、決算的議案,分別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也可以同時交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形成的審查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的調整方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三十日前,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審,或者交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三十日前,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審,或者交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二十七、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議案,在審議中發現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常務委員會同意,可以暫不付諸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再次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二十八、將第七章 特定問題調查共四條合并至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單列,作為第二十九條:“常務委員會在審議議案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報告,應當提出審議意見或者作出相應當的決議。”

二十九、將第三十一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修改為: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本級決算報告;”

“(三)州人民政府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四)州人民政府關于政府債務情況的報告;”

“(五)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六)州人民政府關于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七)州人民政府關于鄉村振興情況報告;”

“(八)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情況報告;”

“(九)專門委員會關于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十)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和有關機關關于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十一)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十二)其他報告。”

“第三十一條 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報告由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主要負責人簽署。”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三日前,將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工作報告,由州人民政府州長、州監察委員會主任、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到會作報告,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時,可以委托副職到會作報告。”

“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但州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三十、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后,可以由分組會議、聯組會議進行討論和審議。”

三十一、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報告的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同意,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按審議內容分別交由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有關報告作出決議;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決議執行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報告中的建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有關法規問題或者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常務委員會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三十二、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負責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和決議執行情況的跟蹤監督。”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報告及審議意見,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常務委員會圍繞關系全州穩定發展改革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聯組會議、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單位研究處理,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會議委托,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詢問,并提出開展調研詢問情況的報告。”

三十五、將第四十條第三款修改為:“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三十六、將第五十八條 第一款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舉行前,應當進行調查研究,準備審議意見,確保發言質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發言,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在分組和聯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一般不超過二十分鐘,對同一個問題的第二次發言,一般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可以提出書面意見。”

三十七、將第五十九條改為四十二條,修改為:“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三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任免案、撤職案實行逐人表決,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并表決。”

三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采取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表決器。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四十、增加一章,作為第七章“公布”。將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原則通過的議案、決議、決定、辦法、規則、審議意見等,可授權主任會議根據會議審議的意見作文字上的修改,再行公布。”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有關決議、決定,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甘孜日報》及常務委員會官網上刊登。”

四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單行條例、有關法律法規變通規定和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等,由常務委員會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公布施行。”

四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任免決定,由常務委員會發出任免通知,并由常務委員會向被決定任命和任命人員頒發任命書。”

“被任命人員應當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規定,進行憲法宣誓。”

四十四、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十五、在第九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第三款 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增加“州監察委員會”。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參照立法技術規范,還對部分文字和條款順序作了修改調整。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當修改,重新公布。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議事規則

(1991年12月26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99年7月14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修正;2008年8月26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修正;根據2024年10月31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章 公布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健全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保障和規范其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事項,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常務委員會會議。
常委會會議召開的日期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以下簡稱主任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會議日程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舉行會議的三日前,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審議的議程,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并將列入議程的法規草案文本印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法規草案,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將法規草案文本印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州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負責聯系、督促州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等在規定時限內提供有關會議材料,并可以提前審議。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履行職責。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在會議召開前及時向常務委員會主任請假,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統計并以適當方式通報。
組成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審議的事項,通知州級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邀請州政協領導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負責人,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列席會議。
可以邀請部分在州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主任等列席會議。
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范圍。
公民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也可召開聯組會議。
聯組會議的召開由主任會議根據需要決定。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主任會議確定若干名召集人,負責主持會議。
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秘書長報告。
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報秘書長審定。

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舉行聯組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機關和單位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七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若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八條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在舉行會議十日前提交常務委員會。本州地方性法規對有關議案提交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應當同時提交議案文本和說明。

第十九條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起草議案草案,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二十條提出議案的機關,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辦事工作機構,應當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并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或者委托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州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由州人民政府州長、副州長、秘書長,或者委托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州監察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州監察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的議案,由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副院長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州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由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出說明。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提案人推舉一人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由分組會議、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并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第二十二條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任免案,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前報送有關工作機構,并書面介紹被(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及任免理由。
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在常務委員會審議任免案時,提請任免機關的負責人或者由其委托的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對任免案進行說明,并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二十三條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
主任會議依法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依法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下一次或者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撤職人員有權在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補選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候選人,有關單位應當提供候選人的基本情況,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個別代表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進行調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五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
法規廢止案、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規案,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或者遇有緊急情形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一次或者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法規案應當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六條提請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的調整方案、決算的議案,分別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查,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也可以同時交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形成的審查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的調整方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三十日前,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審,或者交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三十日前,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審,或者交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第二十七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議案機關或者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需要作出決議、決定的議案,在審議中發現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常務委員會同意,可以暫不付諸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再次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常務委員會在審議議案中,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報告,應當提出審議意見或者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三十條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本級決算報告;
(三)州人民政府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四)州人民政府關于政府債務情況的報告;
(五)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六)州人民政府關于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七)州人民政府關于鄉村振興情況的報告;

(八)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情況報告;

(九)專門委員會關于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十)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和有關機關關于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十一)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十二)其他報告。

第三十一條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報告由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主要負責人簽署。

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工作報告,由州人民政府州長、州監察委員會主任、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到會作報告,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時,可以委托副職到會作報告。
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受州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但州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二條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后,可以由分組會議、聯組會議進行討論和審議。

第三十三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報告的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同意,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按審議內容分別交由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有關報告作出決議;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決議執行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報告中的建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有關法規問題或者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議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必要時常務委員會提請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負責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和決議執行情況的跟蹤監督。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報告及審議意見,州人民政府、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六條常務委員會圍繞關系全州穩定發展改革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聯組會議、分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單位研究處理,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作出決議。

第三十七條根據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會議委托,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詢問,并提出開展調研詢問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八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州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州監察委員會、州中級人民法院、州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九條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交由受質詢機關答復。

第四十條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受質詢機關一般應當在會期中答復。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質詢案在受質詢機關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質詢即行終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一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會議舉行前,應當進行調查研究,準備審議意見,確保發言質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發言,一般不超過十五分鐘;在分組和聯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一般不超過二十分鐘,對同一個問題的第二次發言,一般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可以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十二條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四十三條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四十四條任免案、撤職案實行逐人表決,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并表決。

第四十五條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采取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表決器。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的,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第四十六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章 公布

第四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原則通過的議案、決議、決定、辦法、規則、審議意見等,可授權主任會議根據會議審議的意見作文字上的修改,再行公布。

第四十八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有關決議、決定,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甘孜日報》及常務委員會官網上刊登。

第四十九條州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單行條例、有關法律法規變通規定和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等,由常務委員會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五十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任免決定,由常務委員會發出任免通知,并由常務委員會向被決定任命和任命人員頒發任命書。
被任命人員應當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規定,進行憲法宣誓。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 州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編輯/ 黃星潔

校對/ 王玲娜

責編/ 楊雪

審核/ 白馬

監制/ 譚榮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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