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聯合會城市街道、社區
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婦女兒童和婦聯工作的重要論述,落實全國婦聯、省婦聯的安排部署,進一步提高婦聯組織建設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自2024年10月起,曲靖市婦聯將在微信公眾號陸續推出“婦聯組織建設指導文件”學習篇,希望各級婦聯組織將婦聯工作有關條例規定作為學習的重點內容,原原本本學、逐條逐項學、聯系實際學、帶著問題學,深刻領會精神實質,準確把握規定要求,科學指導婦女工作。
婦女聯合會城市街道、社區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婦女和婦女工作的重要論述,加強新時代城市街道、社區婦女工作,根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街道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街道婦聯)和社區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社區婦聯)是婦女聯合會在城市街道、社區的基層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城市基層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
第三條 婦女聯合會城市街道、社區基層組織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自覺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婦女觀,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推動中國婦女、兒童發展綱要的實施,代表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堅持改革創新,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團結、引導廣大城市婦女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婦女發展道路,為奪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勝利貢獻力量。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街道婦聯、社區婦聯接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婦女聯合會雙重領導,其他在城市街道、社區靈活設置的各類婦女組織接受同級黨組織和批準其成立的婦女聯合會雙重領導。
第五條 堅持以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帶動婦女聯合會城市街道、社區基層組織建設,重點是帶組織、帶隊伍、帶陣地、帶工作、帶服務。
婦女聯合會城市街道、社區基層組織實行代表聯系婦女群眾制度。
第六條 城市街道、社區應當建立婦女聯合會。城市街道、社區婦女聯合會的領導機構是婦女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執行委員會。
街道、社區婦女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社區婦女代表大會與社區黨組織換屆同步進行。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專兼職副主席若干人,負責日常工作。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二次,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第七條 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流動婦女、自由職業女性、全職媽媽、女創客、廣場文體團隊等群體中,工業園區、專業市場、商務樓宇等女性相對集中的地方,根據工作需要從實際出發靈活設置婦女組織并實行屬地化管理。
社區婦聯應向社區網格、居民樓棟、興趣組織、聯誼組織等婦女生產生活最小單元扎根,與網格化管理有效融合,提高本社區婦女的組織化程度。
對暫不具備建組織條件的,可設立婦女小組,也可通過建設“婦女之家”“婦女微家”等陣地拓展組織覆蓋。
第八條 成立或撤銷城市街道婦聯、社區婦聯,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和同級婦女代表大會通過及同級管理部門審核,報上一級婦女聯合會備案。
第三章 職責與任務
第九條 街道婦聯、社區婦聯的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上級婦女聯合會及同級婦女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引領服務聯系職能。(二)討論決定本街道或社區婦女工作中的重要問題,街道婦聯要指導所轄社區婦聯等婦女組織開展婦女工作。(三)街道婦聯應加強與本街道內機關、企事業單位、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的聯系與合作,加強對女性社會組織的政治引領、示范帶動、聯系服務。
(四)加強街道婦聯、社區婦聯自身建設,指導和規范在城市街道、社區靈活設置的各類婦女組織,建立完善學習培訓、工作會議、評比表彰等工作制度,提升婦聯干部引領服務聯系婦女的能力。
第十條 街道婦聯、社區婦聯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婦女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宣傳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引導婦女感黨恩、聽黨話、跟黨走。
(二)教育和引導婦女發揚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鼓勵支持婦女創新創業,提高綜合素質,實現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時代新女性。
(三)引導婦女依法、有序、廣泛參與民主自治實踐,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向黨和政府反映婦女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建立完善婦女議事會,組織婦女開展議事協商活動,代表婦女在基層政權建設中發揮民主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推進城市基層民主建設。
(四)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宣傳、普及有關婦女兒童的法律和法規,引導婦女合理表達利益訴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建立發現報告、聯防聯動等機制,配合有關部門打擊性侵、拐賣婦女兒童、嫖娼、賣淫、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為權益受侵害的婦女兒童提供幫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五)引導婦女發揮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中的獨特作用,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開展五好家庭創建、尋找“最美家庭”等活動,普及科技、環境保護、婦幼衛生保健和優生、優育、優教等知識,踐行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實行垃圾分類,倡導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培育文明新風。
(六)深入了解留守流動婦女兒童、困境婦女兒童等特殊群體和家庭的需求,深化關愛幫扶。
(七)協助黨組織做好培養、推薦婦女入黨積極分子和基層優秀女干部工作,推動社區婦聯主席進社區“兩委”,發揮婦聯作為培養輸送女干部重要基地的作用。
(八)加強網上婦聯建設和線上線下“婦女之家”“婦女微家”等陣地建設,為婦女兒童提供有效服務。
(九)加強婦女聯合會城市街道、社區基層組織建設。
第四章 婦女工作者
第十一條 街道婦聯主席的基本條件:政治堅定,勤奮學習,忠于職守,作風扎實,遵紀守法,有參政議政和組織協調能力,熱愛婦女兒童工作。
第十二條 社區婦聯主席的基本條件:思想政治素質好、道德品行好、協調能力強,辦事公道、廉潔自律,熱心為婦女兒童服務。社區婦聯主席應是社區“兩委”成員。
第十三條 街道、社區婦聯主席享受同級黨政領導副職的政治、生活待遇,可列席同級黨組織有關會議。社區婦聯主席的報酬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爭取政府購買公益崗位配備基層婦女工作者。
第十四條 街道、社區婦聯主席、副主席人選應事先征求上一級婦女聯合會的意見,換屆情況報上一級婦女聯合會備案。
第十五條 加強婦女聯合會城市基層組織干部的教育培訓,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政治理論和業務能力培訓,基層婦聯主席、副主席、執委任職期間應接受至少一次婦聯組織的培訓,培養造就高素質的基層婦女工作者隊伍。
第十六條 加強婦女代表、婦聯執委隊伍建設,按功能分工負責,落實基層婦聯執委會議事制度、街道(社區)婦聯主席輪值制度等,發揮她們在引領服務聯系婦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七條 建設巾幗志愿者隊伍,發揮社會工作者作用,組織志愿者為婦女兒童和家庭服務。
第五章 領導和保障
第十八條 各級婦聯特別是縣級婦聯應主動加強與街道、社區黨組織的溝通,努力為街道、社區等基層婦聯組織開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和環境。
第十九條 各級婦聯應當滿懷熱情關心關愛城市街道、社區基層婦女工作者,政治上激勵、工作上支持、生活上關心,宣傳表彰先進典型,彰顯榜樣力量,激勵新擔當新作為。
對不勝任崗位、不認真履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以及無法履職的應及時調整。
第二十條 落實對基層婦聯經費支持和財力保障,按不低于婦女人均一元錢標準劃撥的經費重點向基層傾斜,街道婦聯經費應列入財政預算,社區婦聯工作經費納入社區運轉經費統籌解決,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3日全國婦聯十屆二次執委會議通過的《婦女聯合會城市街道、社區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來源/珠源女性
編輯/常晨
審核/趙納源
監審/王慧娟
終審/王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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