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傷筋動骨一百天。在日常生活中,人身損害糾紛時有發生,傷者往往需要進行較長時間的治療、康復。在傷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取得相應賠償后,但是在后續的康復過程中因先前的損害產生新的醫療費用。這時,傷者再次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新增治療等各項費用,是否構成重復起訴?針對這一問題,北流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例。
案件詳情
2021年12月,原告黃某在北流市某鎮的路邊鋪設水管,被告陳某某飼養的狗掙脫鐵鏈將原告黃某咬傷。事故發生后黃某報警,并立即到衛生部門注射了狂犬疫苗和進行治療。
2021年12月,原告黃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某賠償醫療費和誤工費等,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判決被告陳某某賠償6022.5元給黃某,判決生效后,陳某某將賠償金轉給了黃某。
2022年3月,由于傷口繼續腫痛感染,黃某被迫繼續住院治療,在鎮衛生院住院8天后,因病情需要轉玉林市級醫院住院16天,并按照醫囑建議全休一個月,黃某就后續治療產生的費用與陳某某協商,雙方對賠償數額爭議較大,未能協商成功。隨后,黃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黃某認為,是被陳某某養的狗咬傷,腫痛感染被迫繼續住院治療,陳某某理應賠償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8月22日的相關費用。
陳某某則認為,黃某沒有提供用藥清單和鑒定報告,無法證明是因狗咬傷引起,有可能是黃某摔傷或其他原因造成;且第一次判決生效后已賠償相應費用,不存在后續治療的賠償責任,法院應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北流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陳某某飼養的犬只掙脫鐵鏈咬傷原告黃某,致使黃某身體遭受傷害。黃某沒有過錯,被告陳某某作為飼養人和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全部損失依法應由被告陳某某負責賠償。
黃某此次主張的賠償費用,系針對同一事故引發的后續治療所需,該費用在初次判決時因尚未發生。北流法院根據黃某舉證的醫院病歷、診斷證明及住院費等相關證據,確定黃某進行后續治療需求的必要性與關聯性。因此,黃某提起本次訴訟,其訴求合理,且提供了充分確鑿的證據,北流法院對此予以確認并支持其主張。針對被告陳某某提出的可能存在其他致傷原因的抗辯意見,因陳某某不能證明其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北流法院按照規定依法進行計算依據,判定被告陳某某向黃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8823.80元。
后陳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醫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在發生人身損害后,第一次起訴判決生效并執行后,如傷者傷情加重并能夠證明和此前受到傷害存在因果關系,可以再次起訴要求賠償。故黃某就新產生的醫療費用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是重復起訴。
相關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來源:北流法院
轉載:“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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