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本報從江門市應急管理局獲悉,江門臺山12·11較大墜車事故已于日前查明。據悉,2023年12月11日22時09分許,一輛搭載6名勞務作業人員的小型普通客車從黃茅海水域一建設項目施工便橋離開途中墜海,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441萬元。
本報注意到,事故發生后,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在2023年12月14日發布《關于江門臺山黃茅海跨海通道G3合同段“12·11”較大墜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掛牌督辦的函》。函文顯示,12月11日,位于江門臺山的黃茅海跨海通道G3合同段發生一起面包車墜海事故,已造成3人死亡。根據有關文件要求,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對該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實行掛牌督辦(本報曾在2023年12月15日予以報道)。
據了解,事發當晚21時55分許,易某某、李某某等澤星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項目勞務單位)等員工共6人,在當日工作結束后準備離開工地。因本班組固定用車已被開走,澤星公司又未及時安排下班用車,故易某某借用其他班組車輛搭載其他5人離開。在車輛調頭過程中,對車輛轉彎半徑和側距判斷失誤,致車輛左前部碰撞鋼棧橋防護欄,緊急情況下誤把油門當剎車,導致車輛在慣性作用下急加速撞破防護欄后連人帶車墜海。
本報注意到,調查組根據綜合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易某某安全駕駛意識淡薄,在施工便橋鋼棧橋上駕駛車輛操作不當,致車輛撞破防護欄墜海。駕駛員管理不到位、勞務單位自有車輛管理不到位,則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
據此,調查組認定,本起事故是勞務作業人員工作結束后,駕駛員駕駛車輛從鋼棧橋離開途中,因駕駛操作不當撞破防護欄墜海造成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組還對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了處理建議。
本報注意到,澤星公司在相關勞務項目的電焊班組長、車輛駕駛員易某某,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目前已被依法批捕,建議追究其刑事責任。
澤星公司在相關勞務項目現場負責人陳某某、江門市澤星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謝某某、江門市澤星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部經理暨項目負責人王某某,均建議作出行政處罰。(文|中國基建報 陳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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