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給付彩禮是民間約定俗成的婚嫁習俗,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給付彩禮是以將來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彩禮實質上屬于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如果訂婚后男方悔婚,女方需要退還彩禮嗎?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退還彩禮糾紛案,給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正值春節期間,經冼某胞妹介紹,溫某與王某相互認識并交往。同年11月,雙方家長協商兩人結婚事宜后,溫某向王某及其母親冼某給付彩禮6.2萬元(其中9月19日溫某交給冼某2000元)。11月12日,溫某將6.088萬元直接交給王某、冼某,當日,冼某回禮880元給溫某。此后,雙方擬定于12月18日舉辦婚禮。
婚禮前,溫某與王某因結婚照片的選取、結婚登記、婚禮置辦等事宜發生矛盾,溫某認為其與王某結婚系父母包辦,雙方沒有感情,王某對結婚的態度比較冷淡,雙方感情需先培養并彼此了解,要求王某返還彩禮。
經協商,王某同意退還彩禮。2022年12月24日,王某退還溫某1萬元。次日,王某以其家人置辦婚禮所需已將錢花掉,不同意返還剩余的彩禮。溫某與王某既未舉辦婚禮,也未登記結婚。冼某自認其用溫某給付的彩禮償還了1萬元的債務。
【裁判結果】
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某、冼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溫某彩禮款5.2萬元。
王某、冼某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一審的爭議焦點為:王某、冼某應否退還溫某給付的彩禮。在婚約財產糾紛中,彩禮的給付和接受,不僅涉及到男女雙方,而且涉及到雙方父母,所以接受彩禮的女方和其父母,對彩禮具有共同的權利和義務,系彩禮的共同管理人。本案中,為了達到結婚的目的,溫某按習俗分兩次向王某、冼某給付了6.288萬元彩禮,除了回禮880元外,王某、冼某實際收取了溫某的彩禮6.2萬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規定,溫某與王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溫某給付的彩禮,王某應予以退還,而實際收取彩禮的冼某,不僅將彩禮用于花銷,還用于償還其債務,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扣除王某已經退還的1萬元外,王某、冼某應將剩余的彩禮5.2萬元退還給溫某。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溫某要求王某、冼某向其退還彩禮5.2萬元是否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在我國,給付彩禮是民間約定俗成的婚嫁習俗,男方家庭以將來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為前提向女方家庭給付彩禮,彩禮實質上屬于男方家庭對女方家庭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因此,若給付彩禮后,男女雙方并未締結婚姻,通常情況下女方家庭應當退還彩禮。
本案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王某、冼某實際收取溫某及其家人給付的彩禮6.2萬元,但在收取彩禮后,王某既未與溫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與溫某共同生活,冼某還將彩禮用于償還債務和其他開銷,即溫某及其家人給付彩禮的目的和條件并未達成。綜上,本案的情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因此,扣除王某已經退還的1萬元外,王某、冼某應當將剩余的彩禮5.2萬元退還給溫某。一審判決合法有據,予以維持。
王某、冼某主張溫某悔婚在前,收到的彩禮已經置辦婚禮花掉大部分,不應退還5.2萬元,于法無據,不予支持。王某、冼某主張溫某應當賠償王某辭職期間的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在我國,彩禮雖未被法律明確認可,但基于傳統習俗,其具有強大的社會生活慣性和廣泛的群眾基礎。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一般是由男女雙方及其父母在親朋好友(包括媒人)的見證下共同完成的,即彩禮的給付人可能是男方本人,或是男方及其父母,彩禮的接收人可能是女方本人,或是女方及其父母,通常習俗是男方父母送彩禮,女方父母代收彩禮。彩禮被接收后的實際使用情況也呈現不同樣態,既有將彩禮作為嫁妝的一部分返還的,也有全部返還給男女雙方作為新家庭生活啟動資金的,還有將彩禮另作他用的。因此,在婚約財產糾紛中,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確定訴訟的當事人。
本案中,王某與其母親冼某共同接收了溫某的彩禮,且冼某將部分彩禮用于償還自己的債務和其他花銷,則冼某應當作為訴訟當事人參與訴訟,以便查明彩禮的具體數額、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男女雙方有無其他相互往來的大額費用等可能影響裁判結果的相關事實。在查清上述事實的前提下,加之王某與溫某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現有證據亦無法證明溫某對其與王某未能締結婚姻存在明顯過錯,故冼某與王某應當依法向溫某共同返還彩禮。
來源:中國政府網、中國稅務報、河南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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