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經濟犯罪辯護律師: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聊聊法律的穩定性
“法律絕非一成不變,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
法律之變,因時、因事、因地、因人……所謂水無定勢,法律亦然。當然法律追求的一個方面是穩定性,不可隨意修訂。如果法律沒有穩定性,就會使法律失去其所具有的行為指導作用,使人無所適從。
但我們也必須清楚,法律是上層建筑,如果經濟形勢、社會環境都發生了變化,法律還要一成不變嗎?
顯然也不是。
就拿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來講,其犯罪構成要件要源于199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這一規定。時至今日已經三十年,如果還依據當時的認識來對當下的行為進行規范,可能會導致本罪適用過泛,也當然有必要對其予以限縮。
“兩高”發布的《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有效回應了該問題,力圖解決當下爭議較大的問題。
《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本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的沒有騙稅目的,或者沒有因騙稅造成稅款損失的情況。如果按照行為犯的邏輯入罪,將嚴重影響企業發展及其經營的信心。
原因在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在當下的經濟活動的作用越來越重要,比如“增加業績、融資、貸款”以及除此三項之外的“等”(比如逃稅),都可能會用到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該種情形的虛開又不會造成稅款損失,行為人也沒有騙稅目的。所以,圍繞著增值稅專用發票核心功能的相關爭議聲音越來越大。
時過境遷,形勢大變樣。于是就需要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核心功能入手,即憑票抵扣稅款的功能著眼重新審查認定本罪。“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核心功能是抵扣稅款,只有利用該核心功能進行虛開抵扣,即騙抵稅款的,才能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strong>
抵扣稅款是一種客觀存在,容易認定。但是“騙抵”涉及人的主觀方面,如何認定呢?因為涉及到“騙”,就必然涉及對人主觀認識和意志的審查認定。因其隱藏于行為人的內心,因此需要推定,就像非法占有目的一樣?!啊虻挚墼斐啥惪顡p失’在一般情況下當然可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騙抵稅款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對該解釋所作的理解和適用,以結果推定主觀認識和意志,即有抵扣稅款行為就具有騙稅目的。
但無論如何認定,最起碼已經不僅僅以行為犯來認定本罪了,這就是因時而異。
除了因時而異之外,司法因地而異。刑辯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都會有體會。比如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樣的涉眾型案件,雖然法律層面規定的入罪標準、量刑幅度都是統一的。但可以想象一下,在北上廣深這樣的城市,與一般的縣城相比,吸收金額一樣大的,司法重視程度以及處理結果會不會有比較大的差別。這并非錯誤司法,而是有些案件因地域、政策以及經濟環境等不同確有差異。
再說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因同一個開票企業牽連到不同的受票企業,不同地方處理不盡相同。有的地方入罪,而且一切從嚴。有的地方則予以行政化處理,即該補稅補稅,予以稅務處罰即可,不會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說到這里想起了守株待兔的寓言故事,與大家分享。
“宋有人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觸株,折頸而死,因釋其耒而守株,冀復得兔,兔不可復得,而身為宋國笑。今欲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皆守株之類也?!?/p>
不期修古,不法??伞7梢鄳m應時代要求,與時俱進。尤其是法定犯罪日益增多,其侵犯社會和公民權利樣式多、手段變化快等,對這樣的犯罪也確實要適應形勢的需要,加強監管和打擊。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自洗錢犯罪情形,都是形勢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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