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動打擊整治
槍爆違法犯罪專項行動
泰和縣公安局
扎實開展“緝槍治爆”宣傳工作
教育和引導轄區群眾充分認識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嚴重后果
動員群眾主動上繳槍爆物品
近日
家住吉安市泰和縣
石山鄉的肖先生
拎著一個黑色塑料袋
冒雨趕至
泰和縣公安局螺溪派出所
找到民警后
二話不說把袋子打開
里面赫然裝著
手槍零件和子彈若干
這突如其來的舉動
可把現場的民警“嚇”了一跳
肖先生見狀連忙解釋道
“警察同志,
我是來主動上交這些東西的!”
▲肖先生主動來到派出所上交手槍零件和200余發子彈
10月23日
肖先生在整理過世親屬遺物時
無意間翻到一個包裹
這不看不知道
一看嚇一跳
里面竟然裝著
一些手槍零件和200余發子彈
經肖先生回想
其過世的親屬曾是
一名在部隊服役多年的退伍老兵
這些手槍零件和子彈
很可能是親屬早年間
從部隊帶回
想起民警曾多次到轄區宣傳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危害
于是肖先生
便馬不停蹄的來到螺溪派出所
這就出現了開頭的那一幕
民警將手槍零件和子彈妥善保管后
對肖先生主動上交的行為
給予了充分肯定
▲手槍零件和200余發子彈
目前
手槍零件和200余枚各式子彈
均已移交給泰和縣公安局
治安大隊做安全處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三條國家嚴格管制槍支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綜合吉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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