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陽市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
事宜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有力促進黨員干部、公職人員轉變作風、廉潔自律,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簡陽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婚喪喜慶事宜,主要是指生兒育女、結婚嫁娶、悼亡發喪、落成開業、慶祝生日、升學慶賀、喬遷新居、慶典賀禮等事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基層站所中的黨員、干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已退出現職、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適用本規定。退休的人員在退休手續辦理之日起 3 年內繼續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 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應當帶頭執行黨中央和省委、成都市委、市委關于廉潔從政和厲行節約的相關規定,以身作則,嚴于律己,自覺抵制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的不良風氣,為全社會形成節儉之風發揮示范表率作用。
除結婚嫁娶、悼亡發喪以外,黨員干部、公職人員一般不得操辦生兒育女、落成開業、慶祝生日、升學慶賀、喬遷新居、慶典賀禮等其他喜慶事宜。確需操辦其他喜慶事宜的,邀請參加人員不得超出近親屬范圍,并按規定報備、報告。
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職級層次以上人員不得以私人名義參加他人操辦的除結婚嫁娶、悼亡發喪以外的喜慶事宜,不得應邀在婚喪喜慶事宜中擔任主婚、證婚、主持、總管等角色。參加以喜慶事宜名義進行的近親屬家庭聚會除外。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含擬制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和近姻親。
第六條 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時,嚴禁有以下行為:
(一)用公款支付、報銷或者變相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占用公車、公物和其他公共資源進行操辦。
(二)在本單位本系統或者有業務往來單位的賓館、飯店、招待所等經營場所操辦時,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獲得非正常減免費用或者折扣等不當利益。
(三)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進行操辦。
(四)邀請管理和服務對象參加,或者將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轉嫁給管理和服務對象,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執行公務相關聯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以及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房屋、車輛等。
(五)收送高價彩禮或者聘禮,收受非管理和服務對象贈送的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以及大操大辦、鋪張浪費、豪華“炫富”、低俗惡俗等可能影響社會風氣、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六)影響正常公務活動、機關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組織影響社會公共秩序、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違背公序良俗的活動。
(七)未按規定報備、報告,無正當理由異地操辦;以“聚會”“聚餐”等各類名義,采取提前辦、分批辦、多地辦等方式,將同一事由化整為零操辦。
(八)其他違反黨內法規或者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條 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當秉持勤儉節約理念,車隊規模、儀式規制、彩禮聘禮等不得明顯超出操辦地廣大群眾認知水平,倡導“零”彩禮、“零”禮金以及婚事新辦、喪事簡辦等新風尚;應當控制宴請規模、宴請標準,宴請賓客不得超過 40 桌 400 人,餐飲標準(含酒、水)不得超過 2500 元/桌。在簡陽市外操辦的,應當執行操辦地餐飲標準相關規定。
非近親屬間單人單次(以戶為單位)收送禮品、禮金合計不超過 800 元。
第八條 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必須事前報備、事后報告。
(一)鎮(街道)黨(工)委主要負責人向市委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備,其他人員向鎮(街道)黨(工)委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備。簡陽市管干部報備表交簡陽市紀委監委聯系紀檢監察室備案,其他人員報備表交鎮(街道)紀(工)委備案。
(二)市級部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向市委分管領導書面報備,其他人員向所在部門(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備。簡陽市管干部報備表交簡陽市紀委監委聯系紀檢監察室備案,其他人員報備表交簡陽市紀委監委有關派駐紀檢監察組備案。
(三)市紀委副書記、常委和市監委副主任、委員向市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備;鎮(街道)紀(工)委、派駐市級部門紀檢監察組主要負責人實行“雙報告”,在向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備后,向市紀委監委分管組織工作的副書記書面報備;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其他人員向本機關(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備。市紀委監委班子成員報備表交成都市紀委監委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備案,其他人員報備表交市紀委監委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備案。
(四)公立醫院、學校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分別向市衛健局、市教育局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備,其他人員向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備。簡陽市管干部報備表交簡陽市紀委監委聯系市衛健局、市教育局的紀檢監察室備案,其他人員報備表交簡陽市紀委監委駐市衛健局、駐市教育局紀檢監察組備案。
(五)適用于本規定的其他人員參照上述程序報備、報告。事后報告按照事前報備程序進行。
第九條 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前,應如實填寫《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事前報備表》,提前 5 個工作日以上書面報備;操辦后如實填寫《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事后報告表》,在 10 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操辦悼亡發喪事宜可以先口頭報備,事后 10 個工作日內如實填寫《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事后報告表》,報告操辦情況。
第十條 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涉及多個本規定適用對象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進行報備、報告。操辦結婚嫁娶事宜時,因雙方系非同一地域人員需在兩地操辦時,不認定為分批操辦、異地操辦,但應當在報備、報告時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時,應當主動謝絕近親屬范圍外的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與執行公務相關聯的單位和個人參加,不得收受贈送的禮品、禮金等財物;未能謝絕和退還的禮品、禮金等財物,應當在事后報告時上交組織,并如實填寫《黨員干部、公職人員上交禮金(禮品)登記表》。相關情況在事后報告表的“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中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班子成員應當嚴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第一責任人職責和“一崗雙責”,加強對本轄區本單位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教育、管理和監督。主體責任人負責做好事前、事后的廉政提醒,對疏于教育管理監督、導致管轄范圍內黨員干部、公職人員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應當嚴格監督執紀問責,組織開展對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報備、報告情況的抽查核實,對報備、報告情況差異較大的及時核實。暢通舉報渠道,加大督查力度,嚴肅查處黨員干部、公職人員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問題。典型案件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應當督促同級黨委和職能部門大力倡導厲行節約、節儉操辦,推動操辦事項正負面清單、不收送高價彩禮或者聘禮等好做法新風尚進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形成社會共識,引領社會風尚。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簡陽市紀委監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共簡陽市紀委 簡陽市監委印發〈關于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等事宜的規定〉的通知》(簡紀發〔2020〕6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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