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黃玉
一、案例導入
(一)案號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之王某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二)基本案情
2015年,62歲的王某在北京某銀行處申購HT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產品(金額100萬)和HA基金產品(金額70萬),其簽訂的申請書載明:“……不是我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可能產生風險,無法實現預期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由您自行承擔……”該行測評王某風險承受能力為平衡型,HT為低風險,HA為高風險,HA風險級別高于王某的風險承受能力。王某簽署電子風險揭示書,后收取分紅收益5萬元。2017年其申請贖回時份額約100萬份,金額約80萬元。王某起訴請求判令該行賠償本金約23萬元、利息16萬元并三倍賠償68萬元。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資產管理合同》及《風險揭示書》等均系銀行依循的規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為雙方就案涉金融產品相關情況充分溝通的憑證。銀行對王某作出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產品合同中顯示的風險等級并非均為低風險,該行違反提示說明義務,未證實購買該產品與王某情況及自身意愿達到充分適當匹配的程度;未能證明其已經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當面測試并向其如實告知、詳盡說明金融產品內容和主要風險因素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時,王某有投資理財經驗,應當知曉簽字確認行為效力;本案投資虧損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場的正常波動,并非該行的代理行為導致,王某亦應對投資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故判決銀行賠償王某7萬元。
三、典型意義
第一,明確規則尺度,保護老年人金融消費安全,首案效應突出。本案是《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發布后首批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案件之一,指出銀行應就投資者的年齡、投資經驗、專業能力進行審查并考慮老年消費者情況等,對老年投資者應給予特別提示,結合民商事法律、《會議紀要》精神和社會發展實際提出了金融機構提示說明義務和金融消費者注意義務等判斷標準。對如何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資理財消費環境,具有積極意義。第二,回應人民需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時代發展。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人口老齡化程度加劇,針對老年群眾的金融理財產品層出不窮。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體貫徹到審判中,妥善處理和回應金融產品消費與信息化結合中產生的新問題,貫徹民法典立法精神,保護老年消費者的契約自由,為構建良好金融市場秩序、切實維護老年人權益樹立典范。第三,踐行司法改革,創新審理模式,助力社會治理。本案適用百姓評理團輔助審判,更好地結合法官專業性和公眾的價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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