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其逃避執行的違法行為,彰顯司法威懾力,維護司法權威。10月17日,石阡法院在辦理一起借款合同糾紛執行案件中,依法對不依法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的被執行人吳某明采取拘留措施。
2019年11月,被告吳某明與原告吳某舉簽訂《合伙經營合同》,共同在石阡縣聚鳳鄉馬家屯村集體經濟專業合作社所有的養豬場租賃場地養豬。同月10日,吳某明向吳某舉簽訂《借款合同》,吳某明向吳某舉借款5萬元,用于與合伙養豬入股資金,借款期限為半年。同月16日,吳某明向吳某舉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條”。同月25日,吳某明再次向吳某舉借款5萬元,用于合伙養豬入股資金,借款期限為半年,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后雙方在合伙養豬過程中出現爭議,原告吳某舉向石阡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吳某明返還原告吳光舉借款本金103000元。判決生效后,吳某明未按照判決履行還款義務,無奈之下,吳某舉遂向石阡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依法向被執行人吳某明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執行材料,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均以各種借口逃避履行。于是,執行法官將被執行人吳某明傳喚到法院,不斷對被執行人做思想工作,耐心釋法,但他仍態度消極,不履行還款義務。為維護司法權威,石阡法院依法對吳某明采取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
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切勿存在僥幸心理,任何規避、阻礙、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下一步,石阡法院將繼續強化執行工作力度,創新執行方式方法,確保每一份判決都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執行。同時將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行為,用實際行動回應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