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行愛好者在濱江步道騎行,
保安勸阻過程中騎行人摔倒。
保安的勸阻行為是否超出合理限度?
騎行人的損失誰來承擔?
某日清晨,男子葉某在濱江步道騎行,兩名保安發現后招手示意葉某停車,葉某未予理會,繼續快速前行。另一名保安小李接到攔停指令后,在葉某前方招手示意其停車。葉某非但沒有減速,還試圖從旁邊穿行而去,小李上前一步用身體阻攔。葉某緊急剎車后人車倒地,導致膝蓋擦傷,自行車踏板、車頭等受損。
葉某認為,是保安的暴力攔截才導致自己摔倒,遂將保安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賠償其醫藥費、修車費共2萬余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保安公司認為,葉某違反濱江公共管理條例在步道騎行,影響行人安全,保安的攔停行為適當、合理,不構成侵權。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明知騎行的路段為步道,卻仍在步道上快速騎行。保安對違規進入步道騎行的人員,有權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勸阻和攔停。葉某對保安的勸阻不予理睬,對于步道上的行人已構成現實的危險性。
為避免危險的發生,保安采用身體阻攔葉某的舉動,是在緊急情況下為消除安全隱患而作出的正常、合理的反應,未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度,主觀上不存在過錯,行為也無可歸責性,故保安公司不構成侵權。
最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在正當、合理限度內制止不文明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在一般侵權責任糾紛中,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要件。實踐中,主觀過錯的判斷應按照社會一般人的標準,結合案件背景、行為方式、行為目的與動機等因素予以綜合考量。每個公民都是社會秩序的守護者,公民在合理限度內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制止,應予以肯定。
本案中,葉某以較快速度在步道騎行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管理規范,對在步道上正常行走的公民的人身安全構成了威脅。保安公司在該區域從事安全秩序的維護工作,其保安人員對違規進入步道騎行的葉某,先是以招手示意的方式要求其停車,在葉某未予理會繼續快速騎行的情況下,再以上前一步站在自行車前的方式進行攔停,從社會常理來看,保安的行為并未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度,不具有可歸責性。因保安是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實施上述行為,是職務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保安公司承擔。本案中保安不構成侵權,因此保安公司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二、公民應文明使用城市公共空間,共同維護安全有序和諧的城市環境。
隨著騎行熱潮的興起,在城市公共空間騎行逐漸成為一種新的休閑運動方式。然而,部分騎行愛好者未遵守管理秩序,在非騎行區域內騎行,對城市公共空間造成了安全隱患。
騎行愛好者需注意,在公共休閑空間騎行時,應限定在騎行道區域內,不得在漫步道、跑步道、廣場等其他通道、空間內騎行;在騎行道騎行時應注意控制車速,文明騎行,不得實施追逐競速等危險行為。若因不遵守公共場所的管理規范或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在騎行運動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自己造成損害的,也應依法自擔風險。
城市公共空間具有公益性,市民在公共空間進行休閑活動時,應遵守公共場所的社會管理規范,樹立規則意識、安全意識,踐行社會公德,避免不文明行為的發生,共同創造安全、有序、和諧的城市環境。
湯嘯天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上海交通大學中國城市治理研究院特邀研究員
近年來,騎行成了一大熱門運動,吸引大批愛好者加入。但由于場地限制、缺乏嚴格管理等原因,一些不文明騎行行為成為了城市治理中的新痛點,亟待規制。
本案正是因騎行愛好者在濱江步道違規騎行所引發。本案判決明確,履行職責人員或者公民對在正當、合理限度內勸阻不文明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該判決為此后類案的審理樹立了規則,也為規范公共空間秩序提供了司法樣本,傳遞了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指引個體行為和促進社會治理具有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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