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遲遲收不回10萬元的租金,四川威遠縣男子楊學全迫于無奈,用車堵路。
收取對方10萬元后,楊學全被抓了。
經一審、二審、重審,司法機關在“敲詐勒索罪”“破壞生產經營罪”之間搖擺,最終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楊學全刑期1年6個月。
楊全學在水泥廠案發現場。
楊學全本人堅稱無罪。他說,對方既然不給租金,就沒有涉案場地使用權,自己錯在行為過激,但不構成刑事犯罪,只是經濟糾紛。
筆者注意到,這樁“普通”的案件中,存在不普通的情節:時任威遠縣公安局長,被曝出收取多家公司老板數百萬元行賄金、指揮手下刑訊逼供等種種違法犯罪行為。
【遭遇欠租不給,男子用車堵路】
生于1959年的楊學全,是四川省內江市威遠縣的一名民營企業家。2017年,因年事已高,楊學全便將其經營的一家水泥廠轉讓給鄧義等人。
同時,楊學全保留了部分場地的所有權,只是將場地和設備租賃給對方,租期五年,對方每年給付租金10萬元。
楊學全親屬稱,對方租賃場地數年后,卻突然單方面毀約,一直拖欠2020—2021年的10萬元租金不付,也并未退出涉案場地、廠房。
2020年6月4日,楊學全安排人員駕駛一輛裝載車,停在水泥廠的一條道路上。
楊全學在水泥廠案發現場。
對此,威遠縣檢察院對該情節的描述為:
“2020年5月,楊學全因銀行追債、對方不給租金,找到對方提出提高租金、收取過路費等要求,對方未予理睬;隨后,楊學全安排人員用車堵住進貨道路,不讓運輸原料的貨車入廠,導致水泥廠生產經營停滯。
經越溪鎮政府調解,楊學全仍不挪車,后因工廠停工損失較大,對方主動聯系楊學全協商,楊學全提出需預支10萬元‘解決問題的保證金’,對方迫于壓力,于2020年6月6日支付10萬元。
楊學全堵水泥廠進貨道路,導致該廠停工3天,經鑒定,水泥廠因停工損失共計64.68萬元?!?/p>
實際上,楊全學收取10萬元后,再沒有向對方再主張任何款項?!安还茉趺礃?,他欠我的10萬元租金無論如何是應該給我的,其他的錢,除非雙方談妥,否則多的我也不會要他。”楊全學這樣說。
【“司法機關都搞不清罪名”】
2020年8月,楊學全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威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這起案件中,警方、檢察院、法院在對楊學全行為的定性上,呈現出了在“敲詐勒索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之間反復橫跳的怪現狀。
警方抓人、移送檢方,是以涉“敲詐勒索罪”的名義;而在審查后,威遠縣檢察院則認為,楊學全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
威遠縣檢察院稱,楊學全出于個人目的,以堵路阻工的形式破壞生產經營,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追究刑責。
公訴機關認為,楊學全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2021年4月9日,威遠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又認定楊學全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刑期4年,并追繳“違法所得”10萬元,返還給欠租者。
威遠縣法院稱,楊學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堵廠要挾的方式,迫使水泥公司交出10萬元,構成敲詐勒索罪。
威遠縣法院還指出,所謂“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而“其他方法”應是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相類似的物理性毀壞財物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方法。
威遠縣法院原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楊學全4年刑期。
2021年8月10日,內江中院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
2022年6月21日,威遠縣法院重審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楊學全刑期1年6個月。
威遠縣法院稱,楊學全為達到重新簽訂租賃協議提高租金等目的,安排人員將鏟車堵在水泥廠運輸原料的貨車入廠的唯一通道處,導致貨車無法進入,影響水泥廠的正常生產經營……其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對于司法機關在兩個罪名之間反復橫跳的舉動,楊學全親屬說,“今天定這個罪,明天定那個罪,連司法機關都搞不清罪名,法律的嚴肅性蕩然無存!”
【造成的“損失數額”陷入謎團】
該案的另一個情形,同樣說明了司法機關在此案中的隨意性。
威遠縣檢察院在2020年10月作出的起訴書中稱,楊學全堵路的行為,導致水泥廠停工3天,水泥廠因停工停產損失共計64.68萬元。
這個64.68萬元的“損失”,是如何鑒定出來的?威遠縣價格認證中心威價認鑒【2020】45號價格認定結論書上,這個數字便是64.68萬元。
離譜的是,此后,這個所謂的“損失”一降再降。
威遠縣價格認證中心威價認鑒【2022】6號價格認定結論書上,這個數字變成了1.45余萬元;
威遠縣價格認證中心威價認鑒【2022】38號關于【2022】6號補充鑒定結論書上,這個數字又變成了5822余元。
在重審開庭以后,公訴機關又書面變更指控經濟損失為5709余元,包括堵工三天的3名工人工資以及11輛貨車的補貼款。
從64.68萬元,到1.45萬元,再到5822元,又到5709元……
就連威遠縣法院都在判決書中明確稱,上述的價格認定結論書,依據的是同樣的鑒定材料,卻得出不一樣的價格認定結論,且價格懸殊較大,其客觀性、公正性存疑。
威遠縣法院稱,價格鑒定公正性存疑。
楊學全的辯護人曾指出,從近65萬元,一路見到5000多元,變幻莫測,堪稱“史上最荒謬”的價格認證結論,而僅此一點,便能反映出相關機關在此案中的隨意性。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就是5000元?!睏顚W全辯護人認為,而最終認定“損失”5700余元,可謂是強行湊到入罪門檻。
【時任公安局長被曝受賄指使手下毆打案件關聯人】
楊學全及其親屬、歷任辯護人始終認為,楊學全本人是無罪的,此案系經濟糾紛。
楊學全稱,對方拖欠其10萬元租金未能給付,是客觀的事實,他是為了要回租金而采取了過激的維權行為,但既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也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楊學全辯護人指出,楊學全堵路之舉系事出有因,其目的是為了討要被拖欠的租金,是出于正當目的;而楊學全本人亦只堵了進出水泥廠的一條道路,沒有堵大門,之所以堵這條路,也是因為該路段位于楊學全出租的廠房處,當對方拖欠租金時,他有權行使物權、暫停對方使用。
“從結果來看,水泥廠也并不存在任何損失?!睏顚W全辯護人表示,根據水泥廠自己提交的電費記錄,楊學全堵路期間,水泥廠根本沒有受到停產的影響。
楊學全辯護人表示,從諸多民事裁判案例上看,作為房東討要租金,實施堵路、堵鎖孔、停水停電等行為,屬于自力救濟,連民事違約都不算,何談刑事犯罪?
此外,楊學全親屬還稱,該案中存在案件關聯人被毆打等非法取證、刑訊逼供情形。
楊學全親屬介紹稱,多名該案證人反映,他們被時任威遠縣公安局局長胡小虎派民警拖到公安局二樓,掌摑、用羽毛球拍柄多次反復抽打等,“目的就是為了讓他們配合,好給楊學全定罪。”
時任威遠縣公安局長胡小虎已因受賄罪獲刑。
楊學全親屬還稱,有內部人員透露,此案系水泥廠負責人伙同胡小虎局長制造的冤假錯案,水泥廠負責人曾向胡小虎行賄約50萬元,這在胡小虎的紀委監委調查筆錄中有記載。
筆者獲悉,2021年10月,胡小虎因嚴重違紀違法落馬;2021年12月,胡小虎因犯受賄罪被判刑期10年6個月,其受賄金額達64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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