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一起關于女職工退休年齡的爭議案件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了申請人王蘭的再審申請。本案中,王蘭認為自己作為會計應屬于管理崗位,退休年齡應為55歲,而公司則認為其屬于普通崗位,退休年齡應為50歲。最終,法院認定王蘭屬于普通崗位,于2018年11月年滿50周歲即達到退休年齡。本文將就本案進行分析,探討女職工退休年齡的認定問題。
【案例簡介】
王蘭,女,出生于1968年11月22日,在天下公司擔任會計。1989年曾被分配至水產供銷公司工作,當時檔案記載作為干部使用。2018年12月10日,王蘭已年滿50周歲,公司向王蘭發送書面通知,要求其交接工作。2019年1月15日,公司再次書面通知王蘭,要求王蘭配合辦理退休手續。此后公司停繳了王蘭的社會保險。
王蘭堅決不同意退休,2019年5月7日,王蘭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1.確認雙方2019年2月1日至4月30日存在勞動關系;2.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起繼續履行勞動合同;3.公司向王蘭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的工資8,040元。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一審判決:在公司不愿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王蘭應當退休。王蘭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普通崗位女職工按50周歲退休,管理崗位按55周歲退休,王蘭的實際工作內容、性質不屬于管理崗位。王蘭仍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高院裁定:女職工退休年齡涉及崗位性質的,其是否屬于管理崗位由用人單位確認。
【女職工退休年齡的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0歲,但如果是管理崗位,則可以延長至55歲。然而,對于女職工是否屬于管理崗位的認定,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職工在用人單位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干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按照社保部門實踐中的做法,對于女職工退休年齡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來確定,而是依據女職工退休時所在崗位性質確定,如是普通崗位,女職工按50周歲退休;如是管理崗位,女職工則按55周歲退休。至于女職工崗位性質的確定,系民營企業自主管理的權利,民營企業有權自行確定和申報。換言之,女職工退休年齡涉及崗位性質的,其是否從事管理崗位由用人單位確認。
【本案分析】
本案中,王蘭認為自己作為會計應屬于管理崗位,退休年齡應為55歲。然而,公司認為其屬于普通崗位,退休年齡應為50歲。最終,法院認定王蘭屬于普通崗位,于2018年11月年滿50周歲即達到退休年齡。
從本案可以看出,女職工退休年齡的認定應當依據其所在崗位性質確定,而崗位性質的認定則由用人單位確認。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女職工的崗位性質,并在退休年齡認定時予以確認。同時,女職工也應當了解自己的崗位性質,并在必要時向用人單位提出異議。
綜上所述,女職工退休年齡的認定應當依據其所在崗位性質確定,而崗位性質的認定則由用人單位確認。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女職工的崗位性質,并在退休年齡認定時予以確認。女職工也應當了解自己的崗位性質,并在必要時向用人單位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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