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楊晉華
一、案件檢索
(一)案情簡介
2005年6月28日,x公司(以下簡稱“興華公司”)與T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X公司將供水大廈工程的施工任務發包給T公司建設。合同簽訂后,T公司進場施工完畢,x公司于2010年底投入使用。2012年1月13日,x公司與T公司第二工程處簽訂《房屋抵頂工程款協議書》一份,約定用x公司的供水大廈樓盤A座9層房屋抵頂部分工程款1095萬元。但在《房屋抵頂工程款協議書》簽訂后,x公司曾欲變更協議書約定的抵債房屋的位置,未得到T公司同意。其后,x公司既未及時主動向T公司交付約定的抵債房屋,也未恢復對舊債務的履行即未向T公司支付相應的工程欠款。截至二審,供水大廈A座9層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及任何轉移登記。由于X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欠款,T公司向人民法院訴請X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和違約金。
(二)案件爭議焦點
供水大廈A座9層房屋抵頂部分工程款1095萬元是否應計入已付工程款中。即舊債(相應金額的工程款債務)在《房屋抵頂工程款協議書》簽訂時是否已經消滅?
(三)裁判要旨
這涉及兩個問題:第一,以物抵債協議生效后舊債是否消滅?第二,新債不履行時,債權人是否可以主張舊債權?
首先,以物抵債系債務清償的方式之一,是當事人之間對于如何清償債務做出的安排,故對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履行等問題的認定,應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一般而言,除當事人明確約定外,當事人于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并不以債權人現實地受領抵債物或取得抵債物所有權、使用權等財產權利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即為有效。本案中,《房屋抵頂工程款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故該協議有效。
其次,當事人于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可能構成債的更改,即成立新債,同時消滅舊債;亦可能屬于新債清償,即成立新債,與舊債并存。基于保護債權的理念,債的更改一般需有當事人明確消滅舊債的合意,否則,當事人于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性質一般應為新債清償。換言之,債務清償期屆滿后,債權人與債務人所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如未約定消滅原有的金錢給付債務,應認定系雙方當事人另行增加一種清償債務的履行方式,而非原金錢給付債務的消滅。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房屋抵頂工程款協議書》,但并未約定因此而消滅相應金額的工程款債務,故該協議在性質上應屬于新債清償協議。
再次,所謂清償,是指依照債之本旨實現債務內容的給付行為,其本意在于按約履行。若債務人未實際履行以物抵債協議,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舊債并未消滅。也就是說,在新債清償,舊債于新債履行之前并不消滅,舊債和新債處于并存的狀態;在新債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畢后,因完成了債務清償義務,舊債才歸于消滅。在本案中,供水大廈A座9層房屋既未交付T公司實際占有使用,亦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于T公司名下,x公司并未履行《房屋抵頂工程款協議書》約定的義務,故T公司對于該協議書約定的擬以房抵頂的相應工程款債權并未消滅。
最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據此,債務人于債務已屆清償期時,應依約按時足額清償債務。在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新債與舊債并存時,確定債權人應通過主張新債抑或舊債履行以實現債權,亦應以此作為出發點和立足點。若新債屆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債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舊債;而且,該請求權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債協議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為前提。
綜上所述,x公司并未履行《房屋抵頂工程款協議書》約定的義務,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T公司簽訂《房屋抵頂工程款協議書》的目的無法實現。在這種情況下,T公司有權請求x公司直接給付工程欠款。
(四)裁判結果
x公司向T公示給付工程款26 004 559.35元及其利息。
二、律師說法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不存在影響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協議自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債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相應的原債務同時消滅;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以物抵債協議,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債權人選擇請求履行原債務或者以物抵債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以物抵債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或者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制作成調解書,債權人主張財產權利自確認書、調解書生效時發生變動或者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財產權利訂立以物抵債協議的,依據本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二十七條對以物抵債協議成立后,基于私法意思自治原則,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合意應當被尊重,也即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新舊債務是否并存。在雙方不存在約定的情況下,司法解釋確定新債與舊債之間的關系以新債清償為一般原則,也即在以物抵債的新債清償完畢之前,舊債仍然存續。在新債清償履行完畢之時,舊債同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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