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付廷祥等人涉惡案于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在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該案存在重大爭議,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付廷祥案家屬對此次庭審發布了邀請函邀請公眾旁聽,期待法庭的公正審理。該案的第一被告人付廷祥的辯護律師為周澤律師,第二被告人付廷偉的辯護律師為王飛律師,于我而言都是刑辯大咖,抱著學習的態度與張庭源律師一同前往涪陵旁聽了該案10月28日的庭審。
我們趕到涪陵法院時已臨近開庭時間,匆忙中仍然一眼就能看到涪陵法院那偌大氣派的大樓赫然聳立在道旁。進入這鋼筋混凝土堆砌的大城堡中又穿梭于一個個被隔成方塊的空間,在標識不明的左樓、中樓、右樓中一通好找后,終于到了疑似該案審理的218法庭通道口。
218法庭通道口被標有“警察執法”的圍擋遮住大門,同時圍擋上還有“禁止靠近、禁止拍攝”的警告語,儼然一副執法威嚴的壓迫感。這218法庭內到底是公開開庭審理案件還是在進行執法活動?不禁讓人望而卻步。公開審判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制度,也是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重大舉措和深化司法體制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人民群眾能走進法庭參與案件旁聽、接受沉浸式的“專屬普法課”,是最生動的普法教育。而這“執法”圍擋用在此處合理合法嗎?任何一個正在審理的法庭,旁聽群眾都隨時可以走進去旁聽,也隨時可以離開,而無需阻攔和審查,這才是司法公正的自信。
通道口還需要接受全身安檢,旁聽人員除身份證外的任何隨身物品均不得帶入法庭,特別是電子設備,法庭規則規定的是對庭審活動不得錄音、錄像、拍照及不得攜帶危險物品。將這種限制擴大到日常隨身生活物品,是對法庭規則的曲解和錯誤適用。如臨大敵般的安檢讓人望而生畏、產生距離感,讓應該貼近公眾的法庭脫離群眾而遙不可及。
今天的庭審主要是舉證質證環節。審判長田凌法官主持整個庭審,公訴人舉證后,由被告人進行質證。兩名被告人付廷祥、付廷偉并未到庭審現場,而是通過視頻方式參與庭審。在該環節中付廷祥包括付廷偉多次表達不同意視頻審判,要求到法庭逐一核對公訴人舉示的證據、逐一進行質證,并申請合議庭成員回避,對合議庭成員枉法裁判的行為強烈要求領導關注和重視。在此過程中,審判長不待被告人發言完畢則立即打斷并接連對被告人進行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警告,若被告人堅持要將上述訴求說完,則指揮法警切斷被告人的麥克風,強行推進到下一名被告人進行質證。好像只要一發令,就沒有考慮道義和職責的余地,法律規定、訴訟權利、公平正義都退避三舍,被逐離戰場。庭審中被告人的一次次呼求、法官的一次次拒絕,看得讓人心驚、心沉、心涼。
被告人的質證權是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法定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是實現被告人自我辯護的基礎性權利,被告人有權親自翻閱、查看、核實公訴機關所指控其構成犯罪的證據,并對證據發表相關意見。任何限制、剝奪被告人合法質證權利的行為,都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勢必將影響審判的公正性。并且,當事人也明確表示不同意采取視頻方式參與庭審,分庭視頻審理沒有法律依據。
況且,公訴人的舉證方式也讓被告人、辯護人及旁聽群眾不明所以,這樣的方式無法查明事實。公訴人念完證據名稱后簡單說明了證明目的卻未對證據的基本內容進行說明。《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應當客觀、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輕的證據。”《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出庭舉證質證工作指引》也對舉證方式和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在辯護律師要求公訴人詳細出示證據,對證據內容、證明均要進行說明,而公訴人回應到采取什么舉證是其權力。王飛律師當庭予以反駁:權力不是無邊。在周澤律師和王飛律師的要求下,法庭休庭合議后,控辯雙方協商,公訴人改變些許之前極為簡單的出示證據的方式。
檢方指控的非法采礦罪中最為重要的物證硬盤和U盤,未隨案移送至法庭,被告人對此提出了強烈的質疑,稱硬盤和U盤內的數據是扣押后進行了編輯更改而非當時之真實數據,辯護律師對此也表示了異議并當庭提交了證實硬盤和U盤被更改的相關證據。對于該宗指控是否成立的重要情形合議庭居然不為所動,讓人匪夷所思、極為遺憾。
整個舉證質證的審理過程中,一直伴隨著被告人對程序提出異議、對審判人員提出回避、被警告、被強行閉麥的情況,不斷地重復著自己最為簡單的訴求,但合議庭除了表示在庭前會議報告中或在之前的庭審中已處理不再重復之外,在一天庭審中都沒有聽到合議庭關于此問題的另外回應。
走出法庭,看到涪陵法院中樓大廳左邊寫著“司法為民”,右邊寫著“公正司法”,中間是“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讓人恍惚不已。
文/呂鸝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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