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張某婚后購買了兩套房屋,后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載明:一套房屋出售,價款二人平分,除此之外已無任何住房。8年后,劉某又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法院對《離婚協議書》中未提及的另一套房屋進行分割,該套房屋一直由張某居住且登記在張某名下,請問法院會支持嗎?
也迪律師解答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協議,該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劉某明知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并未分割,仍然在離婚協議財產約定“無”,默認離婚時財產歸屬狀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劉某對房產情況知悉,在離婚時也應考慮到房產問題并進行理性的處理,但其仍然在離婚協議財產約定中明確約定“無”,應是對財產分割進行了約定。結合劉某時隔多年未主張權利,涉案房屋多年由張某占有使用,房屋登記張某名下等情況,應視為雙方對房屋歸屬張某達成了一致意見,“無”字應認定為無爭議,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已經處理不應再分割。故劉某的主張不具有合理性,不會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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