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自殺脅迫女友結婚,婚姻可以撤銷嗎?近日,成都市高新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撤銷婚姻糾紛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了女子王某要求撤銷婚姻的訴求。
庭審現場
案件回顧:男方脅迫結婚,女子婚后反悔
2022年2月,女子王某與男子李某確定戀愛關系。戀愛后,李某多次向王某提出結婚的想法,均被王某拒絕。后來,李某將王某出國留學的相關證件藏了起來,以此不讓她出國留學,并以自殺相逼,脅迫王某與其結婚。在李某的各種脅迫下,王某與李某于2023年9月15日登記結婚。之后李某自認為做事不妥,便于2023年9月18日寫了一份《悔過書》,想以此取得王某原諒。冷靜下來的王某認為兩人結婚并非自己的真實意愿,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婚姻。
成都市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本案中,王某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她是因脅迫才結婚,所以對她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解讀:本案為何不支持撤銷婚姻?
法官介紹,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締結婚姻關系必須建立在男女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所謂脅迫,應該是脅迫者故意實施非法的脅迫行為,且被脅迫者因脅迫做出了違背其真實意愿的行為。
受脅迫的當事人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關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締結婚姻時受到脅迫,具體包括兩點:一是存在脅迫行為,即脅迫人要挾對受脅迫人及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二是脅迫人的違法行為與受脅迫人同意結婚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受脅迫人之所以同意結婚,是因為脅迫行為使其產生恐懼心理,并基于恐懼而不得不同意結婚。
具體到本案中,2023年8月兩人的聊天記錄中李某有過“去死”等陳述,但兩人是在2023年9月15日登記結婚,兩件事相距近一個月時間,并不能證明登記結婚時王某受到脅迫。兩人一致陳述李某“沒收 ”了王某的證件,即便存在該情況,也難以認定為李某對王某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同時也難以認定王某系因李某“沒收”證件而同意結婚。所以,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王某的全部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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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意味著從法律上認定這段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此段關系屬于未婚。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僅限于因脅迫而產生的婚姻關系,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情形。撤銷婚姻有時間限制,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被脅迫的一方或因其他法定事由受影響的一方。
離婚則是宣告一段合法婚姻的結束,雙方當事人恢復單身狀態。離婚的法定事由通常是夫妻感情破裂,或者其他法定的理由,如重婚、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惡習難改等。離婚沒有時間限制,雙方均可隨時提出離婚。
(川網傳媒·四川手機報記者 劉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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