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隨著人們風險意識的提高和經濟條件的改善,越來越多的家庭開始重視保險的作用,那么,如果在被保險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其購買保險,保險合同是否有效?近日,焦作市解放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原告秦某在被保險人其女婿顏某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原告秦某為投保人,其女婿顏某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原告秦某,每年保費9095元,交費期限20年。
合同簽訂后,原告連續交納2017年至2022年保費共計54570元,保險公司通過電話方式對原告定期進行回訪,卻未對第三人顏某進行回訪。在顏某得知原告為其投保重疾險的事實后,表示不認可涉案保險合同,不同意繼續參保,但保險公司不退回已繳納的保險費。于是,原告秦某將被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返還已經繳納的保險費用。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系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訂立保險合同應當按照自愿原則訂立。該案中,原告秦某在顏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代其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并繳納保費,該保險合同并非顏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未得到顏某的追認,故案涉人身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
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確認秦某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無效,被告某保險公司退還原告秦某保險費54570元。
法官說法
該案原告秦某與第三人顏某系岳母與女婿關系,不屬于“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因此,在被告無證據證明投保時已經過第三人同意、亦無證據證明第三人事后追認的情況下,該案原告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故案涉保險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保險公司作為專業保險機構,應當熟知法律關于保險利益的規定,該案原告投保時,業務員未盡核準義務,且保險公司事后回訪時,亦未對被保險人顏某進行核實,因此應當承擔合同無效后返還保費的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來 源:焦作市解放區法院
供 稿:靳林林
審 核:趙傳保、李會軍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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