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應當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但是有的當事人或代理律師,為了“殺對方一個措手不及”,會在開庭的時候才提交證據。這種開庭才提交證據的情況,俗稱“證據突襲”,目的是壓縮對方準備的時間,占訴訟的便宜。
對這種“證據突襲”如何應對呢?
首先,過了舉證期限的“突襲”證據,法律上并不是一律不予采納,這點要明白。所以,以此為由拒絕發表質證意見,有時不見得有利,反而有可能讓法官有機會只聽到對方當事人的一面之詞。
“突襲”的證據,法官需要綜合審查,詢問當事人逾期提交的理由后,再決定是否采納,但是如果采納的話,法官有可能對“突襲”的一方,給予口頭批評訓誡,有的會在判決書中記錄下批評意見。如果屢次如此,或者有其他導致嚴重影響訴訟進程的情形的話,法官也有可能對當事人或其代理人進一步的罰款處罰,以及向律師所在地司法局或律協發送司法意見書。
盡管如此,事實上還是很難杜絕有“證據突襲”的發生,如果真遇到了,記住不用硬著頭皮去質證,如果證據材料不多寥寥幾頁,可以消化,沒有問題又不想多浪費時間的話,可以選擇提出過了舉證期的異議,然后再發表對證據的相關意見。注意,這里發表意見之前對“過了舉證期”的異議表示是必須的,否則有可能被視為無異議而視為未逾期。
如果證據比較多的話,則可以要求法官針對新收到的證據,重新指定質證的期限,通常這個時候法官就會對“突襲”的一方有意見了,因為重新安排開庭不容易,會擾亂法官的工作計劃,但這個是法律賦予“被突襲”方的權利,法官不得拒絕,一般會根據情況給予幾天的質證期,這個期間就可以好好準備質證意見,以及提交對此的反駁證據。
最后,如果“被突襲”方是外地出差而來的,除了要求重新指定質證期限外,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2條第3款的規定,要求對方賠償因此多出來的交通、餐飲、住宿、誤工和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損失。
不過,如果當事人逾期提交新證據卻有合理理由的,例如是舉證期限過后新產生的證據,則新證據不能因此不予采納,當然這也不影響另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質證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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