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欠的結算款尚未結清,再次索要時發現該公司已注銷,那么原來的欠款由誰來償還?近日,靈川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判決原股東就公司債務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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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顧
2022年4月,秦某與楊某、周某所經營的企業桂林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裝飾工程勞務承包合同》,合同簽訂有效期期間,秦某承接楊某、周某的裝修施工項目。雙方約定:楊某、周某按照秦某的施工進度支付給工程進度款。后因楊某、周某未按約定支付進度款,雙方經協商,對秦某已完成的施工項目進行結算,秦某隨后把工地移交給楊某和周某自行安排。
2022年8月14日,雙方經協商共同完成了項目結算,簽訂的《結算單》載明楊某、周某15天內將項目結算款33156支付給秦某。約定時間到期后,楊某、周某未按時間付款。
2022年12月,桂林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進行清算即在某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申請辦理了注銷登記。
2024年1月,因多次索要結算款未果,秦某將楊某、周某起訴至靈川縣人民法院。
02
案情回顧
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勞務承包合同、項目結算單及聊天記錄等證據,秦某與桂林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勞務合同關系以及該公司欠付秦某33156元結算款的事實,此費用應由公司支付給秦某。
現該公司雖已注銷,但由于被告楊某、周某在沒有對公司債務進行徹底清算的情況下即申請辦理注銷登記,被告楊某、周某作為該公司的原股東應給付秦某尚欠的結算款。
訴訟中,被告楊某通過微信向秦某轉賬共6156元,尚欠秦某27000元。
法院最終判決楊某、周某向秦某支付尚欠結算款27000元。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法律保護。即使注銷公司,原公司股東依舊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還款責任。一般情況下,公司解散或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進行。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有權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條 【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來源:靈川縣法院
轉載:“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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