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忙的國道上,
油罐車意外爆炸引發重大交通事故,
周邊88戶居民住房受損。
為及時化解矛盾,安撫群眾情緒,
當地政府評估村民受損費用后墊付賠償,
事后能否向侵權人追償?
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某鄉政府交通事故墊付款87萬余元。
案 情 回 顧
2020年11月25日,王某駕駛牽引車在岳陽縣某鄉鎮路段行駛時,所載油罐突然爆炸。因操作不當,王某駕駛的牽引車與對向駛來的貨車相撞,造成王某受傷、牽引車上的乘客孫某死亡、兩車受損及周邊88戶居民的房屋不同程度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
圖片源于網絡
油罐車公司曾向甲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100萬元;向乙保險公司購買了“貨物運輸保險”,保額為500.1萬元,絕對免賠額為100萬元。
因此次事故涉及人員眾多,損害巨大,受害人聚集到某鄉政府要求處理。為安撫群眾情緒,盡快彌補群眾的生命財產損失,鄉政府緊急組織各單位進行處置。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另經調查評估,88戶房屋的損失達187萬余元。
事故發生后,甲保險公司已按約定限額內賠償了100萬元。某鄉政府則使用財政資金墊付了87萬余元,并向受害人墊付了相應的損失。后受害人與鄉政府簽署《索賠權益轉讓書》,將房屋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了鄉政府。
因乙保險公司一直未履行賠償義務,某鄉政府遂向岳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 院 審 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是某鄉政府在該案中是能否向乙保險公司“追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亦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主張該轉讓行為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案中,88戶居民因住房遭受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后,可以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法律關系向侵權人和保險人主張權利。88戶房主收到某鄉政府的墊付款后,已經向鄉政府出具了《索賠權益轉讓書》,鄉政府依法取得了88戶居民對本案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某鄉政府通過訴訟方式向本案被告主張權利,即履行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轉讓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乙保險公司是涉案汽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保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對于某鄉政府提出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決乙保險公司賠償鄉政府交通事故墊付款損失87萬余元。
岳陽縣法院宣判后,乙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岳陽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經履行完畢。
來源|岳陽縣人民法院網
供稿|李瑩
編輯|黃湘宜
初審|余翔 吳運陽
審核|易斌 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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