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社會,老人再婚的現象越來越多。老年人的婚姻存在著與年輕人婚姻不一樣的特有困擾。概括起來主要就是兩點。
第一、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反對——財產繼承問題
子女反對的原因有很多,但背后總有一個核心的問題就是財產繼承的問題,如果雙方登記結婚,法律上就屬于夫妻,無論結婚幾天,都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享有繼承權。而且如果老年配偶再吹吹“耳邊風”,難免在生前就把房產等財產,以遺囑或贈與的方式給自己的配偶,或者配偶的孩子。
這個問題可以提前立好遺囑來解決,把財產提前分給自己的子女,但是遺囑是可以更改的,所以即使立遺囑了,也有潛在問題。根本的辦法就是雙方約定各自財產各自所有,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但是這需要簽署婚前協議,也可以去進行公證。但是,老年人幾乎都會嫌麻煩,也不符合中國人,尤其是中國老人的文化思維習慣。
當然無論如何,在法律上子女都是無權干涉父母輩婚姻的,只能是出現問題大家溝通解決。
第二、養老照顧的問題——夫妻的扶養義務
這是老年婚姻第二個常見的法律困擾,老年人結婚一般都是想尋求一個伴侶,雙方都不想成為彼此的保姆,而且由于老年雙方的感情基礎并不十分穩固,各有各的子女生活圈,所以通常希望一種靈活結合的方式,不要求嚴格同居,不干涉各自的其他私人家庭生活,這種生活方式有點類似于西南少數民族的“走婚”。
所以,許多的老年婚姻流行簽署一個俗稱的“兩不協議”,即一方承諾,如自己年老生病的,承諾自行照顧不需要對方承擔照顧養老責任,另一個是互不干涉彼此的家庭生活。
首先,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是法定責任。如果一方年老生病需要照顧或者費用,而另一方有能力而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話,則起訴要求對方承擔扶養費等責任也是被支持的,換句話說,“兩不協議”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其次,雙方不同居也互不干涉自己的家庭生活,也是婚姻不牢固的一個典型信號。有的學者甚至認為夫妻具有同居義務,這種沒有一起同居,或沒有多少生活陪伴的夫妻是很容易被認定為夫妻感情基礎不牢固,一方起訴離婚的話是比較容易獲得支持的。
所以,既約定無效,又不容易得到法律保障的婚姻,是不是真的有必要以這種方式結合呢?
老年婚姻不會因為雙方年老在法律上就有特殊的保護或規定,結婚領證就意味著法律上的約束力,意味著對彼此的承諾和法律責任,需要謹慎考慮。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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