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以保障孩子生活、學習的需求。
若是未盡撫養義務的一方
從未支付撫養費
那么
成年后的子女是否能要求父母
支付自己未成年時的撫養費呢?
案情簡介
2004年,覃薇與戀人大熊生育了女兒熊小紅,后兩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熊小紅出生后便獨自跟隨母親覃薇在南寧市上林縣某鄉鎮生活,一直到三歲后改由父親大熊單獨撫養。在此期間,熊小紅一直未向覃薇索要撫養費,覃薇也未主動支付任何撫養費。2023年9月18日,年滿19歲的熊小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覃薇支付其未成年期間的撫養費,以每月支付2000元為計算單位,從3歲至18歲,共計36萬元。
熊小紅認為覃薇作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理應支付相應的撫養費,但多年來,作為覃薇一直未履行撫養義務,鮮少看望上訴人,上訴人在未成年時對母親的印象極其模糊,也甚少感受母愛。熊小紅成年后才得知母親多年未付撫養費,因而到法院起訴,要求覃薇支付其3歲起至18歲時的撫養費。
覃薇認為熊小紅三歲前由自己單獨撫養,大熊也從不曾過問。至2007年熊小紅三歲后,經過雙方協商,決定將熊小紅的撫養權變更為大熊,當時雙方口頭商定由大熊獨自撫養熊小紅,覃薇不需支付撫養費。
案件審理
上林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此案后認為:撫養費設立的目的與價值是為了督促父母履行撫養義務,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茁壯地成長。子女在成年之后,撫養費所體現的法益已經消滅,就同時喪失了撫養費的請求權,不能對其未成年期間父母應承擔的撫養費進行追索。現原告熊小紅已成年,故對原告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熊小紅不服判決,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撫養費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當子女成年后,撫養費的功能已經喪失,不再具有保護利益,故不能對其未成年期間父母應承擔的撫養費進行追償。本案中,熊小紅已成年,其訴請覃薇需支付的系其未成年期間的撫養費依據不足。
法官認為,關于此類撫養費的追償,應注意:
一是要看在離婚時是否有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五條的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如果熊小紅的父母雙方在離婚時有協議要求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撫養費的,熊小紅在成年之后向覃薇索要撫養費的,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覃薇應按該協議履行撫養義務。但因覃薇與大熊離婚時,并未就撫養費問題進行協議,因此,熊小紅成年之后追索撫養費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看成年子女是否認定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據相關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這意味著,即使子女已經成年,如果他們滿足上述條件,仍然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本案中,熊小紅已經年滿19歲,且高中畢業,不滿足上述條件,故法院對他的訴求不予支持。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為人父母應當幫助子女成長成才,在撫養費的問題上,其支付應當是積極主動的,而非越來越多地依賴訴訟這一手段。當未成年或者成年子女在遇到困難的時候父母雙方都應當出一份力。而對于離異家庭的子女來說,在未盡撫養義務一方父母不支付撫養費時,也應盡早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得以實現。(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來源:上林法院
轉載:“廣西高院”公眾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