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植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實施犯罪活動,仍將其名下銀行卡提供給一男子轉移涉案資金69922元,期間植某通過網商銀行協助轉賬49900元、到ATM取款機取款20000元,并從中獲利500元。
2022年6月,經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后植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岑溪市公安局依法對其進行取保候審。2023年11月,岑溪法院決定對植某繼續取保候審,但在審判階段,被告人植某及保證人均拒接電話。2023年12月,岑溪法院決定對被告人植某逮捕,2024年1月,植某被公安機關逮捕到案。
法院判決
岑溪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植某明知是違法犯罪所得仍為他人提供銀行卡并協助轉移資金,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案中,被告人植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當庭資源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但被告人植某在審判階段的取保候審期間拒接法院電話,不配合審判工作,對其從寬幅度予以從嚴掌握。
最終,根據被告人植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500元。
法官說法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并不代表刑事訴訟程序的結束,雖未羈押,但其仍須遵守聯系方式變動報告執行機關、傳訊及時到案等義務,切莫以身試法、挑戰司法權威,因一時“任性”使自己失去自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文字:陸萬里|吳雨凡
編輯:高金健
校對:歐陽豪
審核:梁東波∣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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