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遷方往往會人數眾多,帶來一群人員,利用人數優勢在氣勢上壓制被拆遷戶,使被拆遷戶在初期就處于不利位置;
2、拆遷方掌握行政資源和權力,對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了如指掌,并能靈活應用,對被拆遷戶提出的問題和疑慮容易敷衍過關,說服被拆遷戶,讓不熟悉法律法規的被拆遷戶處于弱勢;
3、在談判過程中,拆遷方也常要求被拆遷戶前往他們指定的地點,如拆遷辦公室、村委會等,以此讓被拆遷戶處于不利地位。
4、鑒于被拆遷戶的需求各異,拆遷方常僅滿足部分被拆遷戶的要求,讓這些“反戈”的人去勸導其他人盡早簽訂補償協議,通過“內外勾結”、“各個擊破”的策略,來分化不簽約的被拆遷戶群體,更高效地推動拆遷進程。
5、拆遷方事先對被拆遷戶的家庭情況進行了深入了解,如家庭成員的年齡、職業、教育程度等,然后以此作為談判的籌碼,通過常見的“軟硬兼施”等手段對被拆遷戶逐步施加壓力,如“不簽約會影響子女教育和就業”、“不簽約將追究刑事責任,甚至入獄”、“其他人都簽約了,就你們一家不簽,會連累其他人拿不到補償,其他人會找你們麻煩”等謊言來迷惑被拆遷戶,讓被拆遷戶感到恐懼和不安,從而迫使被拆遷戶盡快簽訂補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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