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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茂名市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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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案例一某公司訴某區政府行政協議及行政賠償案

案例二某食府訴某鎮政府強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賠償案

案例三蘇某衛等31人訴某鎮政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案

案例四某種養殖合作社訴某鎮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

案例五某建筑公司訴某人社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

案例六李某等人不服某自然資源局行政許可案

案例七江某不服某社保局工傷保險核定結果案

案例八某經濟合作社不服某政府土地行政裁決案

案例九蘇某不服某衛生健康局信訪事項答復案

案例十某經濟合作社不服某自然資源局未履行法定職責案

案例一

某公司訴某區政府行政協議

及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

解決行政爭議是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回應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應充分發揮調解靈活高效的優勢,在法律框架內依法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為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和助力法治政府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公正、高效地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簡介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區政府

2008年,某區政府與某公司簽訂了《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書》,約定某公司在該轄區投資324757800元建設觀光園林式荔枝果汁果酒生產項目。協議簽訂后,某公司投資成立了兩個項目公司,陸續向某區政府支付了投資款5612.96萬元。后因客觀原因,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雙方簽訂《關于解除投資合同的協議》,協議解除了上述投資協議及補充協議。某區政府依約將投資本金5612.96萬元全額支付給某公司,但雙方仍未就某公司損失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達成協議。該案在茂名中院重審期間,考慮到該案涉及歷史原因,金額巨大,且歷經茂名中院一審、省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歷時久遠。為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積極組織各方協調和解,督促雙方及時提交審計材料、選定審計機構,搭建溝通橋梁協助雙方反復磋商和解協議內容,及時跟進了解政府審批流程及進度,最終促使雙方選定審計機構對某公司的損失進行評估,擬定了和解方案。調解期間因受疫情影響,雙方面對面協商較為困難,雙方當事人出于對司法公信力的認可,請求法院出具行政調解書,以確保協議的順利執行。法院在確認行政機關走完所有審批流程并收到雙方蓋章確認的和解協議書原件后,制作了行政調解書并及時送達給各方,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使得這件長達數十年的糾紛妥善解決。

典型意義

該案的成功化解,既依法保障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又為政府減少了1841.8萬的經濟損失;既為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貢獻了司法力量,又有效推動了法治政府建設;既踐行了司法為民的宗旨,又貫徹落實了新時代能動履職理念,確保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該案是茂名市行政協議糾紛調解成功的首案,是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生動案例,具有非常強的示范指導意義,對后續茂名類案成功處理發揮了風向標的作用。

案例二

某食府訴某鎮政府強制拆除房屋

及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

行政機關征收過程中實施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時,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獨立在其承租房屋開展經營活動的,強制拆除房屋行為就有可能對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內物品或其正當行使的經營權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別損害或不利影響,據此,承租人與征收、強拆行為具有利害關系。若征收、強拆行為侵犯了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有權請求征收、強拆實施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案例簡介

原告:某食府

被告:某鎮政府

某食府租用黃某的房屋用于經營飯店,辦理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合法經營所需的許可手續。后因油城十路建設需要,黃某的房屋屬于征收范圍。征收部門僅與屋主協商、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并向屋主支付補償費用,未另行與承租人某食府簽訂補償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在強拆房屋前,政府僅對屋主黃某作出并送達《限期拆除房屋及建筑物的通知》,并未通知承租人某食府限期搬遷。某鎮政府隨后對案涉房屋進行了拆除。某食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某鎮政府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并判令某鎮政府賠償財產損失。

茂南法院一審判決:一、確認某鎮政府于2022年6月20日、2022年6月21日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二、駁回某食府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某食府提起上訴。

茂名中院二審認為,承租人某食府對涉案房屋享有不可忽略的獨立于房屋所有權人的添附及停產停業損失等重大補償利益。某鎮政府在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中既未區分獨立于承租人的補償利益,也未另行與承租人簽訂補償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明顯侵犯了某食府的補償利益,應對該部分損失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同時,某鎮政府強拆前僅對房屋所有權人送達《限期拆除房屋及建筑物的通知》,并未通知承租人某食府限期搬遷,并且在實施強制拆除涉案房屋時,未采取公證、見證等方式對被拆除建筑物內的物品進行清點造冊,未制作物品清單交由某食府經營者簽字確認,也未制作現場筆錄,未能舉證證明其實施拆除及搬運的行為未造成某食府的室內物品損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二審判決維持原審判決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判項,撤銷駁回賠償請求的判項,將賠償部分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典型意義

該案例對開展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中如何正確確定補償對象、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之間的補償利益如何區分、如何依法開展征收拆遷工作具有指導意義。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重點項目、重大工程不斷上馬,因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引發的糾紛也逐年增多。在房屋征收補償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才與征收補償行為有利害關系,可以針對房屋征收補償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房屋承租人通常與房屋征收補償行為不具有利害關系,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合同約定來解決因房屋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但是,若承租人在被征收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獨立在其承租房屋開展經營活動,則可依法具有對被征收房屋上的添附及合法經營權的獨立補償利益。征收機關在開展房屋征收補償工作時,應當根據“誰有損失補償給誰”的原則,確定正確的補償對象,并將補償落實到位,切實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三

蘇某衛等31人訴某鎮政府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資格認定案

案例要旨

認定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除了戶籍條件以外,還要結合村民是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固定的生產、生活狀態,是否依賴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土地作為生活保障,是否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義務予以確定,也即以“戶口加義務”為判斷標準。

案例簡介

原告:蘇某衛等31人

被告:某鎮政府

第三人:某經濟合作社

蘇某等31人向某鎮政府申請確認其具有倪屋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某鎮政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認為蘇某等31人沒有履行社員義務,確認其不具有倪屋合作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蘇某等31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茂南一審判決:撤銷某鎮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責令某鎮政府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認定處理決定。宣判后,某鎮政府不服,提起上訴。

茂名中院二審認為,某鎮政府雖進行了問卷式調查,但該合作社并未舉證證明其集體有何章程義務、蘇某等31人未履行哪些義務,某鎮政府也未實質核實蘇某等31人未參與集體經濟生產、未履行組織章程義務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所致還是因村集體設置障礙或者不當限制所致,導致其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理決定存在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等問題,遂判決駁回某鎮政府的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男女平等是我國一項基本國策,近年來,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集體土地征收項目增多,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農村集體侵害外嫁女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往往滋生大量信訪案件。因現有的法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方面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對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身份認定爭議較大、較為復雜。認定村民是否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要以“戶口加義務”為判斷標準。除了以戶口登記狀況作為形式審查要件外,還要結合村民是否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固定的生產、生活狀態,是否依賴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等,作為實質審查要件予以確定。全面審查待證事實,精準決定舉證責任。既要注意避免出現“兩頭占”,也要注意避免出現“兩頭空”的情況。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侵犯婦女權益的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決定均不能作為否認外嫁女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依據。該案例對基層政府今后在處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案件中如何調查取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積極落實我省維護婦女權益保障的相關規定,維護外嫁女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示范意義。

案例四

某種養殖合作社訴某鎮政府行政強制

及行政賠償案

案例要旨

衛片執法圖斑是通過遙感監測判讀反映的地表變化情況,只能作為發現土地違法行為的線索,所有違法事實認定、處理措施必須經過嚴格規范的調查取證后方可作出,不得將執法圖斑直接作為處理的依據。

案例簡介

原告:某種養殖合作社

被告:某鎮政府

某種養殖合作社承租某經濟合作社土地建設養殖場并根據規定提出備案申請。后根據衛片監測顯示,該種養殖合作社存在違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情況。某鎮政府接到案件線索后,直接以該種養殖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張某旺作為對象,先后以非法占用土地、違法建設為由相繼向其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并實施了強制拆除。某種養殖合作社不服,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及賠償建造費用和經營損失費。

茂南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并駁回該種養殖合作社的賠償請求。宣判后,該種養殖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訴。

茂名中院二審認為,某鎮政府存在處理對象錯誤、先后定性不同、適用法律不同、混同處理程序以及強拆未履行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等情況,強拆行為應當確認違法。某鎮政府接到自然資源部門查處線索函后,未經過嚴格規范調查取證,核實違法事實,逕行將衛片執法圖斑直接作為處理的依據,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案應當進一步查清涉案房屋建設是否為設施農用地、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是否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是否超過控制規模范圍、是否需要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等問題,從而綜合判定其是否屬于違法建筑,西沖口合作社對此是否具有合法財產權益,甚至某鎮政府有無超出合理范圍的失當強拆行為,才能確定某鎮政府應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及賠償責任比例大小。遂判決維持原審判決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判項,撤銷駁回賠償請求的判項,將賠償部分發回重審。

典型意義

為嚴格保護耕地,遏制耕地“非農化”,近年來,衛星遙感影像等現代技術有效賦能了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管理保護。但在實際基層治理中,行政機關往往把“應付衛星”作為重要大事,將衛片執法發現的問題圖斑直接作為行政處罰或實施行政強制的依據,簡化甚至跳過立案、調查取證、核實違法事實等法定程序即徑直作出行政行為,執法程序流于形式,容易激化群眾矛盾,有損執法權威。對此,應該清醒地認識到衛片執法的輔助作用,衛片監測圖斑只能作為發現土地違法問題的線索,不能單獨作為作出行政行為的依據。在開展違法事實調查時,既要嚴格按照政策要求,遵循法定程序,也要實事求是查清土地利用現狀,充分發揮土地衛片執法在保護耕地、保護資源、維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該案例對統一衛片執法案件裁判尺度,督促行政機關行政執法規范化和制度化,維護政府公信力和法律權威等方面有深遠意義,同時還具備新聞媒體宣傳價值,引導社會輿論積極正向發展,防范行政風險,化解社會矛盾,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五

某建筑公司訴某人社局工傷保險資格

認定案

案例要旨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應依法履行審核、受理、調查核實、作出處理決定并依法送達等程序。同時,注意做好證據保存工作,附檔備查。在訴訟中應當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全面、如實舉證,如因超期舉證、未全面舉證或其他程序違法問題導致行政行為被撤銷重作,只會令案件反復進入司法審查,虛耗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資源,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則和訴訟經濟原則。

案例簡介

原告:某建筑公司

被告:某區人社局

第三人:胡某

某建筑公司是東華能源某項目工程的勞務分包人。某建筑公司與胡某簽訂《農民工簡易勞動合同》,安排胡某在上述項目工程中從事木工崗位。后來,某建筑公司將木工、模板工程分包給熊某、田某。由于胡某在工作過程中被方料砸傷右手手指,故向某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某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胡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某建筑公司不服,起訴請求撤銷該《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某區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茂南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某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茂名中院二審認為,某區人社局在訴訟過程中答辯稱已通過郵寄方式向某建筑公司送達舉證通知書,但一、二審程序中均始終未能提供送達憑證以供審查。而根據在案證據反映,某區人社局提交的證據只有勞動合同、勞務分包合同、疾病診斷證明、工傷認定舉證通知及詢問筆錄,并沒有工傷認定申請表、已依法送達有關行政文書以及經審批作出認定決定等方面材料。并且,某區人社局通過工傷認定申請人胡某向用人單位某建筑公司代為轉交送達《認定工傷決定書》,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送達程序和方式。鑒于某建筑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內對工傷認定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某區人社局的程序違法問題未影響中泰公司訴權的行使,而某建筑公司在訴訟中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導致工傷認定結果被推翻,為避免陷入程序空轉,節約行政和司法資源,二審法院故撤銷原審判決,確認工傷認定決定程序違法,保留效力。另外針對在工傷認定程序、應訴過程中存在的典型問題,向某區人社局發出了司法建議。

典型意義

該案例對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開展工作及依法履行舉證責任具有指導意義。工傷保險制度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能夠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因此及時、高效解決工傷保險資格爭議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職責和義務之所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履行審核、受理、調查核實、作出處理決定、送達等程序要求。同時,注意做好證據保存工作,附檔備查。在訴訟過程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供據以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材料,切實履行訴訟義務。如因超期舉證、未全面舉證或其他程序違法問題導致行政行為被撤銷重作,只會令案件反復進入司法審查,虛耗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資源,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則和訴訟經濟原則。

案例六

李某等人不服某自然資源局行政許可案

案例要旨

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批既有住宅加建電梯規劃許可時,對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條件的車庫,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車庫的產權人屬于所在單元的業主,有權參加加建電梯的表決。

案情

案情及行政復議決定

申請人:李某、鄒某、譚某。

被申請人:某自然資源局。

第三人:梁某、祝某、吳某等8人。

案涉加建電梯23號單元的部分業主即第三人向某自然資源局申請加建電梯,某自然資源局經審查后向第三人核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人李某、鄒某、譚某不服分別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上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茂名市人民政府經審理認為:案涉加建電梯23號單元車庫均是封閉性的,每個車庫均有產權證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條件,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應為該單元的專有部分,車庫所有權人屬于該單元的業主,有權參加該單元加建電梯的表決,其中有5個車庫是21號單元業主所有,但某自然資源局提供的證據材料顯示,該5位車庫業主未被納入加建電梯的表決范圍,導致簽名同意加建電梯業主人數未達到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亦未有證據證明未簽名同意加建電梯的業主是否參加了表決,無法證實參加加建電梯表決的業主人數是否達到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故案涉加建電梯23號單元專有部分業主加建電梯的表決情況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及《某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的規定。綜上,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滿足法定要求,存在事實依據不足的問題,茂名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行政復議點評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是對原有建筑物設施的增加和對原規劃許可的改變,勢必影響相關業主的權益。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批既有住宅加建電梯規劃許可時,應當查明加建電梯單元的專有部分、專有部分業主加建電梯表決的人數是否達到法定人數等事實,將符合專有部分條件的業主納入加建電梯的表決范圍,保障所有業主參加加建電梯表決的權利。

案例七

江某不服某社保局工傷保險核定結果案

案例要旨

行政復議既是政府系統自我糾錯的內部監督程序,也是密切聯系群眾、解決“民告官”行政爭議的主渠道。行政復議機關堅持“全過程調解”原則,“能調盡調、應調盡調”,通過協調化解行政爭議建議函等多種方式構建“聯動平臺”,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實現案結事了、定分止爭,避免行政爭議在各類程序中空轉,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糾紛主渠道的作用。

案情及行政復議決定

申請人:江某。

被申請人:某社保局。

申請人是某石化公司職工,于2020年8月29日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后勞動保障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申請人作出《工傷醫療保險/康復/輔助器具費核定表》核付醫療費用40723.21元。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工傷保險核定結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

茂名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復議聽證過程中了解到申請人的訴求存在正當性和具備法律依據,但由于所訴求報銷的醫療費用涉及工傷醫療以及基本醫療待遇劃分核算支付等問題,在實際報銷中需要社保和醫保部門協同參與方能實質解決,故向被申請人以及某醫保局聯合發出《協調化解行政爭議建議函》,建議社保和醫保部門能緊密銜接,依法依規解決其實際訴求,努力爭取有效化解涉案行政爭議。之后,被申請人以及醫保部門依法及時為申請人辦理核算了工傷醫療待遇報銷合計15萬元。申請人主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該案行政復議程序終止。

行政復議點評

茂名市人民政府堅持能動復議,將調解和解貫穿辦案全過程。從該案來看,通過組織構建當事人與多部門聯動化解糾紛“平臺”,積極“牽線搭橋”,實現醫療減負88%,真正讓群眾病有所醫、醫有所保,最終“對簿公堂”的爭議雙方實現糾紛化解,避免了“程序空轉”“案結事未了”。

案例八

某經濟合作社不服某政府土地行政裁決案

案例要旨

在處理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時,應當調查清楚爭議土地的有關權屬憑證以及實際管理使用情況,按照有利于生產生活、有利于經營管理、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既尊重歷史,又面對現實,實事求是地作出妥善處理。

案情及行政復議決定

申請人:某第一經濟合作社。

被申請人:某區政府。

第三人:某第二經濟合作社。

第三人于2017年6月7日向被申請人提交土地確權申請書,請求將爭議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確歸其所有。后被申請人進行立案調查,在組織現場勘查時,被申請人未制作勘查筆錄,所制作的《爭議地現場圖》未經爭議雙方確認。2023年5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涉案行政裁決,認定爭議地從60年代就由第三人管理使用,第三人在7、80年代又將爭議地承包給社員養魚使用到2015年;而申請人未能提供取得爭議地權屬理由證據,將爭議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確歸第三人所有。申請人不服涉案行政裁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茂名市人民政府經審理認為:一、涉案行政裁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申請人在對爭議地進行確權調查處理中未對四至進行查明確認;爭議地在60年代以來管理使用以及相關承包情況未調查清楚。二、涉案行政裁決適用法律錯誤。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的兩條款規定適用的情形明顯不同,被申請人同時適用兩條款與涉案行政裁決認定事實自相矛盾。三、涉案行政裁決違反法定程序。四、涉案行政裁決處理明顯不當。爭議地中部分區域已于2015年用于修建鐵路,被申請人未查明該部分爭議地的土地性質以及關聯性的前提下,在涉案行政裁決中將全部爭議地權屬確歸第三人集體所有,明顯不當。綜上,茂名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涉案行政裁決并責令重作。

行政復議點評

土地權屬糾紛調處機關應當根據土地權屬爭議各方當事人是否能夠提供反映對爭議地進行經營管理使用方面證據材料的情況以及有關爭議地的權屬憑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考慮歷史和現狀,并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合理利用資源、有利于群眾生產生活的原則進行綜合評判,從而確認爭議地權屬。土地權屬糾紛調處機關要正確處理好行政效率與權益保障之間的關系,堅持確權處理與實體程序并重,嚴格遵循法定正當程序,把好事實證據、程序、適用依據關。

案例九

蘇某不服某衛生健康局信訪事項答復案

案例要旨

履職申請以及信訪是行政機關經常處理的兩種事項,行政機關處理履職事項主要依據是特定行政管理領域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而非《信訪工作條例》。行政機關要全面審查當事人訴求,區分履職與信訪,不能通過信訪途徑處理履職申請,要將信訪程序中的履職申請依法導入行政程序,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案情及行政復議決定

申請人:蘇某。

被申請人:某衛生健康局。

2022年9月29日,被申請人接收到某省衛健委轉來“蘇某來信申請與某醫院重新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信訪材料,該材料中包含有《信訪事項轉送告知書》以及申請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書》。2022年11月2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關于蘇某信訪事項的答復》,認定申請人提出對所涉及醫療糾紛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事項,不符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受理條件。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上述答復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茂名市人民政府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針對申請人提出請求對醫療糾紛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事項,應當由屬地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即被申請人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履行審查以及作出是否受理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是申請人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有權管轄部門。但是,被申請人在收到上級主管部門轉來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等材料后,僅將上述申請視作信訪事項并徑直作出《關于蘇某信訪事項的答復》,已構成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綜上,茂名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關于蘇某信訪事項的答復》并責令重作。

行政復議點評

信訪制度是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相互獨立、相互分離的權利救濟制度。對于能夠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信訪途徑是排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法?!鄙暾埲藶榫S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職能部門請求履職,具有法定職權的部門以信訪答復形式作出的處理可視為行政機關履行或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屬于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因此,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應仔細區分履職申請和信訪事項處理,做到依法正確履職。

案例十

某經濟合作社不服某自然資源局未履行

法定職責案

案例要旨

“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履行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動體現,行政機關應準確把握職責權限及范圍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不能 以內部程序等非法定事由,排除法定履職期限,超期履職。

案情及行政復議決定

申請人:某經濟合作社。

被申請人:某自然資源局。

2023年3月20日,申請人向某自然資源局提交《履職申請書》,請求某自然資源局依法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錯誤事項。2023年3月21日,某自然資源局簽收申請人提交的《履職申請書》。某自然資源局認為根據《關于劃定市轄區不動產登記發證權限范圍的通知》,申請人的申請事項應屬于某區自然資源局的職責,遂將申請人的《履職申請書》轉給某區自然資源局辦理。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履職申請書》不履行法定職責而申請行政復議。

茂名市人民政府經審理認為:某自然資源局制定的《關于劃定市轄區不動產登記發證權限范圍的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才開始實施,而某自然資源局是在2023年3月21日簽收申請人提交的《履職申請書》,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負有法定職責。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某自然資源局于2023年3月21日收到申請人的《履職申請書》后,應當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作出回復。但某自然資源局并未按照上述規定作出回復,而是在申請人認為其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后,才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某自然資源局關于申請不動產更正登記的答復》。綜上,某自然資源局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人的《履職申請書》作出處理答復,屬于程序違法。由于某自然資源局在行政復議期間已經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其履行職責已無必要。綜上,茂名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確認某自然資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行政復議點評

行政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履職申請后,應準確判斷是否屬于本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若屬于本機關的法定職責,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履行法定職責,及時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作出回應,依法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利。該決定對行政機關及時、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有促進作用,對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亦具有積極的意義。

編輯:李燕杏

初審:林柳青

復審:林華善

終審:鄒夢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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