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時間內,
買家多次下單網購“三無”減肥藥,
并就所有訂單提出十倍懲罰性賠償。
食品安全問題固然要重視,
但多次購買并高額索賠是否應當支持?
近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多次下單同一款減肥藥引發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3年6月14日,原告戴某在被告某商行開設的網店中花323元購買了2件減肥藥,發現該減肥藥屬于沒有生產廠家信息、生產日期及食品配料的三無產品。
然而,戴某發現相關情況后并沒有立即舉報商家或索賠,而是在首次購買后的一個月內,于26月25日和7月10日又分別兩次以幫“小姐妹”代買的名義在該商行的網店中下單同款減肥藥6件和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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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下單全部完成后,直至2023年7月14日,戴某才向某商行發送信息質疑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稱“昨天有個小姐妹吃了這個膠囊后晚上一直拉肚子”,隨即以“小姐妹”的口吻質問商家:“這個減肥藥是不是過期了?什么時候生產的?我小姐妹說減肥藥寄來的時候什么都沒寫,她說這個東西是假貨,肯定不合法的。”并稱“已經拿著所購減肥藥咨詢過律師,該減肥藥的包裝上什么信息也沒有,是不合法的。”
隨后,原告戴某以被告某商行銷售的減肥藥沒有生產廠家信息、生產日期及食品配料,系三無產品為由起訴,要求被告某商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退還貨款并十倍賠償。
人民法院審理
長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
一、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原告是否有權主張賠償;
二、被告應如何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焦點一。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銷售的減肥藥外包裝無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及保質期等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食品安全法》等強制性規定,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三無產品,被告某商行應當依法向原告退款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焦點二。首先,原告在本案中先后分三次下單。原告在收到2023年6月14日第一單2件商品后,已經知曉被告店鋪銷售的商品存在上述缺少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名稱及保質期等內容的情況,但其仍購買了第二、第三單同類商品;其次,從常理來看,即便原告在第一次下單前并不知曉涉案商品存在關鍵信息缺失問題,在其收貨后完全可以立即要求商家進行退貨處理,而非再次下單大量購買;最后,原告在一個月內三次購買案涉減肥藥,數量逐次遞增,明顯超出正常、健康的用藥數量。且原告自述后兩次系為“小姐妹”購買,并非原告自用。
綜上,本案原告的第二、第三單購買行為系“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進行購買,該兩次下單購買行為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最終,人民法院僅支持退款及原告第一次下單對應2件商品適用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即323元*10倍=3230元;對于第二、第三次的訂單懲罰性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鄧 鑫
長寧區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庭(互聯網案件審判庭)副庭長,一級法官
長期以來,職業打假人多次購買同款商品究竟應不應該支持、應該怎么支持等老問題困擾辦案人員已久,各地裁判規則并不統一。
2024年8月22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即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并主張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一、堅持“過罰相當”原則,把握合理維權與牟利索賠的邊界,衡平保護買賣雙方的合法利益
近年來,食品安全問題持續引發全社會廣泛關注。《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等專門制定了針對食品安全問題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則,著力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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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規則實施多年來各地實踐中出現了新情況,職業索賠人作為原告的案件占比大幅攀升,引發了廣泛爭議。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需要妥善處理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中的合理維權及牟利索賠的邊界,衡平保護買賣雙方的合法利益。對于售假行為一方面要繼續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維護正當、合理的消費訴求;另一方面要堅持“過罰相當”原則,規制高額索賠行為,避免經營者因日益泛濫的職業索賠難以為繼,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否符合“合理生活消費需要”是考量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的關鍵因素
與普通消費者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必要的食品目的不同,以索賠為目的而進行的分批、多次、反復購買明顯超出正常食用范圍的行為不宜認定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者后續與“保護合理消費”立法精神相悖的二次購買并索賠的行為不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從落實食品安全領域嚴格責任的角度考慮,對于本案中原告符合“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第一次購買行為,不論其身份如何,均應支持其正當合理的索賠訴求,以打擊被告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三、“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認定標準應如何考量
1. 是否符合普通消費者的消費習慣。首先,普通消費者一般不會進行大量、反復購買;其次,普通消費者在大量購買商品前會和商家就商品數量、價格、規格、發貨等細節問題進行溝通;再次,普通消費者發現商品問題后一般第一時間會聯系商家或平臺客服解決,而非直接訴訟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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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購買者的購買數量、頻次是否合理,是否明知商品存在問題。在短期內明顯超出自用數量的大量購買,或前次購買遠未食用完畢即再次甚至多次購買,可以認定為購買數量及頻次不合理。以本案減肥藥為例,一包減肥藥含數十粒藥片,原告在尚未食用完畢即再兩次大量購買顯然不合常理。此外,原告首次購買即知商品為三無產品,普通消費者不會在收貨后明知商品存在問題而再次購買;
3. 所購商品的保質期及功效是否正常。食品特別是生鮮商品保質期較短,普通消費者一般會首先考慮保質期問題,即使長期食用也是分批、新鮮購買。而一些購買人不考慮保質期對生鮮類商品大量購買,還有部分大齡購買人罔顧功效對嬰幼兒食品大量購買,或青壯年購買人對老年奶粉大量購買,均不符合普通消費者對商品保質期及功效的正常考量;
4. 購買范圍是否自用。大量購買人稱購買目的為“送人”,對于此類非自用的購買行為應進行區分考慮。在網絡消費已經十分發達的當下,各年齡層人群對網購操作一般能獨自完成,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自用范圍應僅限于購買者本人及其近親屬,對大齡近親屬的代為購買亦應嚴格按照上文考慮商品功效與使用者是否匹配。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并多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起訴請求同一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認定購買者每次起訴的食品數量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
供稿 | 商事審判庭(互聯網案件審判庭)
文字|鄧鑫
編輯 | 梁哲浩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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