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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后又反悔上訴,法院會這么處理!
也迪律師解答
早在2016,兩高三部就在北京等18個城市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2018年更是修改了《刑事訴訟法》,在立法上確定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刑法中的自首從寬有一定的相似性,比如認罪認罰與自首一樣,都不是一律從寬,而是可以從寬,都沒有限制其適用的案件種類、范圍。
而實踐中,有些犯罪嫌疑人意圖鉆法律的空子,在一審判決前積極認罪認罰,在法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出從寬的判決后,再提出上訴,意圖利用上訴不加刑制度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賭一把,這種行為根本是不可取的,上訴不加刑制度沒有例外,但上訴不加刑僅限于檢察院沒有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沒有提出上訴的情形。也就是說,若認罪認罰后無正當理由上訴,則表明嫌疑人并非真心認罪認罰,也意味著從輕、從寬處罰基礎喪失,故此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院當然將會依法抗訴,那么二審法院當然也可以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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