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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王江先生,重慶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重慶大學法學院學科與科研管理辦公室主任,中國自然資源學會資源法學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以下為其于2024年9月28日在大連舉辦的“雙碳目標下涉碳爭議非訴解決機制論壇”上的發言內容,全文整理如下:
DIAC
2024/9/28
碳數據包含內容廣泛,包括強制減排和自愿減排的數據,更多是指強制減排的數據,目前自愿減排的數據量樣本較小,未來的增長空間廣闊。如果自愿減排量發展趨勢同強制減排量,那如何服務好生產型的企業,即通過技術改造,將其減排量轉化成企業的數據資產、涉碳的權利,再通過交易得到一種財產性的收益,未來的雙碳目標的實現會實現新的突破。
2022年10月,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要“完善碳排放統計核算制度,健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指出“要完善數據全流程合規和監管規則體系”“提升數據可用、可信、可流通、可追溯水平”,給予企業碳數據質量監管以明確指引;2023年4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等11部委印發《碳達峰碳中和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把《碳監測核算核查標準規范》等碳數據質量標準納入了重點建設內容;2024年1月審議通過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這對企業合規而言是一個明確的信號。
如上所述在規范、國家層面已經宣示信號;實踐中的案例也預示著未來碳數據質量合規的風險會越來越突出,在已經公布的第一批突出環境問題中將公開案例做出通報及作假情況的公示,如委托評估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是事實存在的問題。從研究角度來說,不是有規范有事實就一定值得研究,還需要去審查其可行性。構建監管制度以保證碳數據質量合規是一個通行做法和有效手段,這也是我國擅長且可以發揮作用的。從實踐面向來看,碳排放權交易所涉利益巨大,在利益驅使下碳報告、碳數據的作假是資本逐利的本能,甚至在這中間存在著企業和核查機構結成“群眾聯盟”的風險。
一、碳數據質量合規的理據
我們的數據具有二元功能,一個是展示性,另一個是輔助性。碳數據的展示性功能是要助力企業提升生產經營效率,而碳數據的輔助性功能則是助力政府實現碳市場的高效運作。
二、博弈理論下現行監管制度檢視
如果以博弈論來考慮現行的監管制度,一個問題是法律的利導性功能未能充分發揮,現有的中央和地方立法都規定了企業漏報瞞報和虛報違法的行為的處罰,這表明我們奉行的是威懾理論,但是法律制度它不僅有威懾功能,該狀況導致博弈主體的支付函數缺失。博弈主體的支付函數只包括了違法成本、違法收益和守法成本,而違法成本又包括違法行為的直接成本和法定懲罰成本,而法定懲罰成本會大于直接成本。監管部門客觀監管能力不足而具有不完全性,我們的監管部門實際上想要達到保證其合規或者質量的真實可信,但監管能力薄弱。第二個是虛假碳交易額的善意買方保護機制沒有構建,導致博弈規則有缺損。對于善意買方,需要注意其認定:碳市場上與碳配額的出售方訂立合同時履行了誠實守信原則,并且已經盡了適當的形式調查任務卻依然沒有發現或者不可能發現買賣標的虛假性的買方。第三個是核查機構的監管規則趨弱,導致對博弈主體的監管有漏洞。監管規則從供給來看,目前只有上海、湖北和安徽等個別省市有專門的核查機構管理規定,其他的中央和地方立法僅通過個別條款予以規定;此外,監管重心偏頗,我們的過程性監管較薄弱。
三、強監管背景下博弈主體的行為選擇
各方均強調對企業的監管,但是數據的問題除了數據持有或者產生的數據本身之外,還有報告數據、認證數據、核查數據的主體,對監管機構也應當有同等發展的規則設計。對于監管部門:1.發揮法律的利導性功能以提升合規動力;2.優化監管執法機制以提高客觀監管能力。對于企業,在虛假碳交易額的賣方嚴格責任機制下,為了保證“總量控制”目標的實現,對于善意買方在碳市場上買到的虛假碳配額必須予以注銷,因此如實報告碳數據對企業而言是最佳選擇。我們的碳排放交易不應該成為一種新的金融產品或者金融的中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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