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篇語
身處信息傳遞無處不達的互聯網時代,不可否認直播技術為商家帶來的巨大便利和潛在收益。然而,在直播的浪潮下,一旦置身于網絡空間,消費者的形象和信息被置于公眾視野之下,我們必須警惕其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
那么,未經允許情況下被拍攝,這種情況應當如何維護合法權益?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名譽權、肖像權糾紛案件。
01
案件詳情
理發師小華在短視頻平臺上經營了一個社交賬號,平常會將自己為顧客理發的視頻發布在平臺上,通過短視頻平臺推廣引流。
2024年2月,李女士來到小華工作室理發時,發現小華將一部手機架立在鏡子旁,李女士隨即詢問小華“是不是正在拍攝?”小華連忙否認,卻始終沒有拿走手機。出于謹慎,李女士又多次詢問小華“如果是在拍攝,請立即停止,并刪除視頻!”對于李女士的詢問,小華均多次予以否認。
一個月后,小華將李女士理發的視頻發布到短視頻平臺上,該理發視頻記錄了雙方的聊天探討過程以及理發前后對比,引發了粉絲圍觀和討論。李女士發現后與小華進行了溝通,小華當時便將視頻下架,并在微信上向李女士道歉。
李女士認為
理發師未經其同意擅自將視頻發布在網上,侵犯了其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要求理發師公開進行書面道歉聲明,同時賠償其損失。
小華辯稱
其發布視頻的行為不存在侮辱、欺詐、誹謗內容,不足以導致社會公眾對原告的評價降低,故其行為不構成對李女士名譽權的侵犯。
商家拍攝視頻展示消費者的消費過程
這種行為是否涉嫌侵犯消費者權益?
法院會支持誰的主張?
02
案件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理發師的行為是否對消費者的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益構成侵害?若構成侵害,應承擔何種侵權責任?
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案涉理發視頻系理發師未征得消費者同意后拍攝,理發師未征得肖像權人同意,就將理發短視頻等含有肖像權人外部形象的視頻,上傳到短視頻平臺進行網絡公開傳播。作為一家營利性理發工作室,不能排除理發師使用消費者理發視頻的營利性目的,故其行為已構成對消費者肖像權的侵害。
但鑒于理發師發布視頻的初衷在于展現理發技術,在理發時詢問消費者職業、愛好等,是為針對消費者的個人特質進行發型設計而做出的簡單詢問,主觀上并不存在貶損或丑化消費者的故意,且案涉視頻中公開的內容尚未涉及對個人侮辱、欺詐、誹謗信息,也不涉及個人私密領域的隱私信息,故其行為不構成對消費者名譽權、隱私權的侵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公民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現李女士要求小華賠禮道歉亦于法有據,但小華承擔責任的方式應當與其侵權行為相適應,法院綜合考慮小華發布視頻的形式和范圍,并考量小華的過錯程度、侵權手段及造成影響等實際情況,遂判決小華在媒體平臺上致歉七日,并賠償李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
法官說法
短視頻平臺作為當下使用較為廣泛的新媒體傳播媒介,具有傳播范圍大、傳播速度快等特點。一旦置身于網絡空間,面對屏幕背后不確定的受眾和網絡邊界,當事人不得不去面對來自屏幕里的審視。但是,互聯網不是人們規避法律與道德的空間,一旦通過互聯網進行直播或者發布視頻,該行為如若未經肖像權人許可,將會構成對消費者肖像權的侵犯。
但在生活中,如果理發師通過“惡搞”制作的理發短視頻超過合理限制,造成侮辱、貶低他人人格或扭曲他人形象,則可能侵犯消費者的名譽權;如果理發師將其與消費者聊天過程中涉及到的消費者隱私信息也發布在社交平臺,則可能侵犯消費者的隱私權。
消費者一旦發現被短視頻侵權,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個體不能成為他人牟利的工具,他人也無權將個體置于“楚門的世界”,商家需正確處理商業營銷中自身利益需求和消費者權利訴求的關系,創新營銷方式或開展宣傳引流需遵循合法、合理原則,守好營銷的邊界感。消費者要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勇于向侵害個人肖像形象、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說不。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 貴港中院 港北法院
轉載:“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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