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我有,就是費酒”
朋友間聚會聊天難免喝上兩杯
但過量飲酒可不是好事
輕則“出洋相”,重則引發刑事犯罪
近日,翔安區檢察院
對一起酒后尋釁滋事案提起公訴
案情回顧
2024年3月,邱某某和蔡某某等人在一番“把酒言歡”后,通過某打車軟件以“一口價”的形式雇請了汪某某的車輛送他們到邱某某住處。到達目的地后,邱某某讓汪某某稍等片刻,自己上樓拿個東西再修改地點去另一個目的地,汪某某同意。
但邱某某認為溝通過程中汪某某口氣不好,便對汪某某產生不滿,出口辱罵汪某某,三人下車后,邱某某和蔡某某酒后情緒上頭,共同對汪某拳打腳踢,導致汪某某頭部受傷。
經法醫鑒定,汪某某左側鼻骨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右側眼眶下壁骨折,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外傷致面部軟組織挫傷,眼部挫傷,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經審查,被告人邱某某、蔡某某酒后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翔安區檢察院對邱某某、蔡某某以尋釁滋事罪依法提起公訴。翔安區人民法院對其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刑罰,邱某某、蔡某某當庭認罪服判。
新業態群體
是勞動者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征程中
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近年來,翔安區檢察院深入貫徹落實
黨的二十大報告要求
“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
依托“檢護民生”專項行動
充分發揮檢察職能
多角度、多環節、多渠道
做好新業態權益保障工作
依法全面加強新業態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保護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供稿丨林艷玉
編輯丨張明明
審核丨郭有道 張曉紅 章哲
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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