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幫人轉賬,對方就會給你報酬,不需要花多少時間輕輕松松就能賺上一筆,你以為找到了躺著賺錢的“美差”,其實你可能已經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10月16日,石阡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
2022年6月,被告人吳某為謀取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銀行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將自己身份信息辦理的銀行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并按照要求取現,幫助轉移犯罪資金人民幣15601元,獲利100元;被告人甘某、李某為謀取利益,明知他人使用銀行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提供其銀行賬戶給他人使用,并按照安排取現,兩人分別幫助轉移犯罪資金88821元、75000元,甘某獲利1400元、李某獲利3600元;被告人吳某強明知他人使用其銀行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將自己身份信息辦理的銀行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并按照要求取現,幫助轉移犯罪資金94000元,獲利6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吳某強、甘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銀行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將其身份信息辦理的銀行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幫助取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吳某、吳某強、甘某、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合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吳某強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甘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提醒: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請廣大群眾提高警惕,時刻謹記“天上不會掉餡餅”,切莫因蠅頭小利買賣、出借、出租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個人身份信息等,更不能幫助犯罪分子轉移犯罪所得,一旦觸犯法律,必將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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