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刑事律師(18715086645)
陳某磊故意殺人案
——檢舉線索來源不清的,不能認定立功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陳某磊回到安徽省利辛縣江集鎮其經營的雜貨店中,懷疑在其店中的被害人崔某某盜竊錢財,遂對崔某某進行毆打,并掐頸致崔某某機械性窒息死亡。作案后,陳某磊將崔某某尸體掩埋于利辛縣張村鎮小李集附近一土坑內。另查明,陳某磊于2009年2月間向安徽省利辛縣看守所檢舉鄭某軍持刀殺人后畏罪潛逃藏匿地點線索。利辛縣公安機關根據該線索將鄭某軍抓獲歸案。鄭某軍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亳刑初字第00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陳某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被告人陳某磊以其有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起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皖刑終字第0237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依法核準對被告人陳某磊的死刑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陳某磊提供的據以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線索來源不清,不能認定其有立功表現。經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四項均對立功線索來源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本案中,陳某磊在羈押期間曾經檢舉過一起殺人犯罪,但檢舉的內容不實且非常籠統。時隔半年之后,陳某磊又檢舉了鄭某軍的藏匿地點,公安機關據此線索抓獲鄭某軍。根據在案證據,陳某磊僅知道鄭某軍所在大致范圍,需要通過律師通知家人調查,系在檢舉前一天由律師告知其鄭某軍的情況已經清楚,足見該檢舉線索系律師傳遞給陳某磊。另,陳某磊在提供的檢舉材料中詳細列舉了鄭某軍的藏匿地點、聯系方式,但其在庭審過程中無法向法庭復述檢舉材料的大部分內容,也不能解釋其為何在第一次檢舉時不提供鄭某軍的犯罪線索。綜上,可以認定陳某磊檢舉鄭某軍藏匿地點的線索來源不清,不能認定其有立功表現。被告人陳某磊因懷疑他人盜竊錢財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后果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第68條
一審: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亳刑初字第00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10年4月8日)
二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皖刑終字第0237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201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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