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同村朋友的宴席
駕車回家發生車禍死亡
親屬起訴宴席主辦人以及同席人
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會怎么判?
來看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審理的
一起因參加喜宴回程中
發生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
2023年2月5日,陳某在賀州市平桂區黃田鎮家中擺流水席慶祝新居入住,當天有多名親友、同村村民赴宴祝賀。
當日上午九點多,徐某以及鄧某、何某、蔣某等客人陸續來吃早席,期間未飲酒,其中何某在吃完早席后便回家。
中午正席時,陳某設席十余桌宴請賓客。陳某因忙著招呼客人并未入席吃飯,僅使用一次性杯紙杯向每桌賓客敬酒致謝。
當日下午1點多,徐某吃完飯便駕駛自己的二輪摩托車回家。在回家路上,徐某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駕駛距離,與一輛機動車發生追尾事故,被送往醫院救治無效后于2023年2月6日死亡。
徐某家屬在2023年2月6日與機動車一方達成賠償協議,故而未對徐某進行酒精檢驗測試,也未做尸體解剖檢驗。
徐某家屬認為,陳某作為宴席的主辦人,鄧某、何某、蔣某作為同席賓客,在與徐某一同飲酒后,負有對共同飲酒人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因陳某等人的疏忽,未盡其相關義務,導致徐某酒后回家路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的嚴重后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向平桂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四人賠償各項損失合計427984元。
法院審理
平桂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本案查明事實,不能認定陳某、鄧某、何某、蔣某等四人對徐某的死亡結果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從本案查明的事實,徐某系因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機動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特重型顱腦損傷死亡。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徐某在發生該起交通事故時,存在酒后駕駛或醉酒駕駛的情形。且徐某作為成年人,駕車參加宴席,其本人應盡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高度注意義務。
第二,雖然徐某在發生交通事故前參加了被告陳某家的新居喜酒宴,但被告陳某作為流水席主辦方,僅需要盡到一般人在類似情況下的注意和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宴席采取流水席方式,當天來往賓客眾多、人員成分復雜,且賓客離席時間也難以確定,不能要求陳某注意到每位賓客飲酒情況、離席時間、通勤方式并保障其安全離開,這樣的義務要求不具有履行可能性,也不具有實際意義。且陳某僅在開席期間向每桌賓客禮節性敬酒,以代表主家對各位賓客的謝意和敬意,不存在勸酒、灌酒等行為。結合流水席宴席模式的實際情況,應認為酒席主辦人對飲酒后存在明顯精神異常狀態或者飲酒過量,且無家屬、陪同人照顧、送離時,需承擔照顧等安全保障義務。但本案中,并無證據可證明徐某離席時處于醉酒或精神狀態異常狀態,故不能認為陳某對徐某自行離開后發生交通事故而事后提高注意、保障義務。
第三,鄧某、何某、蔣某等人均是陳某宴請的客人,與徐某彼此并無深厚交情,本案宴席采取流水席,先來先坐,鄧某、何某、蔣某等三人與徐某同席存在偶然性,彼此之間不能要求有較高的注意、保障義務。本案現有在案證據不能證明鄧某、何某、蔣某等人對徐某實施了勸酒、灌酒等行為,故不能認定對徐某的死亡結果存在過錯。
綜上所述,平桂區法院認為陳某、鄧某、何某、蔣某等四人對于徐某的死亡結果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駁回徐某家屬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各當事人均服判息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酒文化在我國源遠流長,自古以來,不僅有家喻戶曉“借問酒家何處有,牧童遙指杏花村”,更有“何以解憂,唯有杜康”的感慨。如今大家對美好生活向往,各種宴請、聚餐場合都離不開酒,大家喜歡把酒言歡,但需要注意的是應“文明設宴,拒絕勸酒”。如果宴席主辦者或同桌賓客存在強迫性勸酒或灌酒,明知他人因身體狀況不能飲酒而勸其飲酒,未將喪失自我控制能力的醉酒者安全護送,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行為,發生傷害或事故的,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作為參宴者,也應盡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高度注意義務,珍愛生命,對自己、對他人、對家人負責。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廣西高院、平桂法院
編輯:劉泳敏
審核:梁東波∣覃顯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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