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條文,背后有情有義。要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義正辭嚴講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誘講明‘事理’,感同身受講透‘情理’,讓當事人勝敗皆明、心服口服。”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軍也提出:“加強釋法說理,是人民法院落實全會精神的務實舉措,也是每一名法官必須承擔的政治責任和法定義務。”
近期,本院的典型案例經媒體報道,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傳效果。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和張軍院長的講話精神,增強釋法說理效果,本文進一步將該案例的說理部分更為完整地呈現,以期讀者能夠更加清晰明確地感知與理解本院的裁判依據。
被繼承人張永和配偶林敏僅生育小張一個獨子。小張于上世紀90年代與父母的一次爭執之后離家出走,從此對父母不聞不問,未履行任何經濟和精神贍養義務。本案原告張遠系張永的弟弟,在其生前對其多有照顧,其死后為其料理后世。
張遠起訴認為小張應喪失繼承權,張永的遺產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法院依申請追加張永的其他兄弟姐妹作為被告,他們均認可張遠的主張,并聲明放棄自己的繼承權。
長寧法院經審理,判決小張喪失繼承權,張永名下的遺產全部歸弟弟張遠繼承。被告小張上訴,后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被告小張是否應當喪失繼承權。
被繼承人張永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其死亡,其遺產本應由獨子即被告小張一人繼承。原告張遠及除小張之外的其余被告均認為,“小張多年來不贍養父母,不探望老人,即使在法院勸說下,仍拒絕與被繼承人見面,該系列行為已經構成了對被繼承人的遺棄,故小張應當喪失繼承權”。小張則認為“因其與被繼承人關系不睦,才導致其多年來未與父母聯系,且被繼承人的經濟狀況較好,生活可以自理,故其不構成遺棄,應當繼承被繼承人全部遺產。”
“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遺棄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依法應喪失繼承權。所謂遺棄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對年老、病殘、年幼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依法負有撫養義務,但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本案中,小張自認從1992年離家出走后,除1998年因補辦身份證回過一次上海,在此期間再未至上海探視父母,亦從未通過其他方式與父母進行聯系。被繼承人在多年不知其下落的情況下,于2021年向法院提出宣告其死亡的申請。在該案的辦理及后續處理過程中,本院向小張披露了被繼承人的身體狀況,并轉達了被繼承人想與其見面的想法,但其仍拒絕與被繼承人聯系。本院認為,百善孝為先,孝順、贍養老人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身為人子,應當感念父母的養育之恩,依法對父母盡贍養義務,且這種義務不因父母有收入、身體狀況良好而消失。審理中查明,小張作為家中獨子,自1992年離家后,三十余年來對被繼承人不聞不問、置之不理。不僅未給予父母任何經濟幫助,亦未有電話聯系,沒有任何經濟和精神贍養。其間,父母多次患病,做大手術,最需要小張接送、看護和照顧,但小張均未出現。父母去世后,子女送終是最后的本分和孝道,但小張亦怠于對父母盡送終之責。父母與子女之間有矛盾是正常的,但被告小張作為成年人,不顧基本人倫,三十余年間對父母不聞不顧的行為,在本院審理的繼承案件中實屬罕見,小張稱系性格原因,但不符合社會一般認知及常情、常理。小張在父母去世后,要求以兒子名義處理父母遺產時,應思考自己是否盡到了作為兒子的本分。我們從被繼承人生前向法院申請宣告小張死亡的行為,即可推測被繼承人生前對小張行為失望至深,亦表明被繼承人生前不曾寬恕小張。相較于小張怠于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原告作為被繼承人的弟弟,不僅多次陪同被繼承人及其配偶前往醫院就診、動手術,并協助安排轉院、墊付治療費用,還曾陪同被繼承人夫婦旅游,彌補了被繼承人兒子不在身邊盡孝的遺憾,為被繼承人及其配偶的晚年生活帶來了安慰。故此,本院認為,被告小張的種種做法實為法理難容,其主張有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認為小張的做法已經構成遺棄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喪失繼承權”。
被告小張“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后,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由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審理中,原告以外的其他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系當事人處分自己的財產權利,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準許,故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由原告依法繼承”。被告小張“在被繼承人去世后已經領取了部分錢款,故其領取的款項應當向原告予以返還。”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供稿 | 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
編輯 | 梁哲浩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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