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作為出行方式之一
在行進的過程中偶爾也會出現意外
那乘客在公交車上意外受傷
應該由誰承擔責任呢?
來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1日,廈門市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車靠站停車后,林某某因看到前車門(上客門)排隊等候上車的乘客較多,擔心無法上車耽誤行程,遂從前車門小跑至后車門(下客門)上車。因在該站點恰好無乘客下車,駕駛員在按下關閉后車門的按鈕時,林某某右腳剛好踏上公交車被車門夾住,整個身體未完全進入公交車。駕駛員發現林某某被夾后立即打開后車門,林某某隨即摔倒在地,隨后自行站立并改從前車門上車。林某某于次日因右肩袖等損傷到醫院手術治療,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林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交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54366.9元。
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廈門市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乘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在站臺、碼頭或者指定地點依次候乘,待車、船停穩后依次上下車、船;不得強行上下車、船和在車行道候車。公共汽車的鉸接車(通道車)實行前后門上、中門下,單車實行前門上、后門下,單門車實行先下后上。上車后乘客應向下車門移動”。
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林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提出上訴,判決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等相關規定,林某某要求某公交公司賠償損失,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林某某違反廈門市人民政府頒布的規章——《廈門市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定》所規定的“前門上車,后門下車”的乘車規則,應認定其存在過錯(重大過失),依法可以減輕或免除公交公司的賠償責任。公交車駕駛員進站停車后正常打開、關閉車門,并將主要精力用于關注乘客在前車門上車的情況,未及時發現林某某欲違規從后車門上車,應屬于正常情況,不存在違規操作或操作不當問題,不宜認定其存在過錯。對林某某違反上下客乘車規則之行為理應予以否定性評價,否則,若該行為被其他乘客所效仿,將會進一步破壞前述乘車規定和規則,可能造成公共交通乘車秩序的混亂。故判決駁回林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樹立文明出行意識,是構建安全暢通、文明和諧交通環境的重要條件。在乘客違反乘車規則的情況下,公交公司若無過錯的,不應對乘客受到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而應由乘客對其違規行為自行擔責。人民法院對違反上下客乘車規則的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有利于發揮司法裁判的指引效果,引導公眾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有效維護社會公共交通文明出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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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來源:福建高院
本期編輯:融媒體工作室 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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