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我們公司有一個注冊商標,現在公司高層計劃將申請馳名商標,請問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我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需要注意的是,馳名商標在我國只能在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由行政機關或法院進行認定,不能通過主動申請后得到認定。
第二、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是“被動認定,個案審批”。即便商標持有人已在之前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今后再次遇到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在商標侵權人對商標馳名的事實提出異議的,商標持有人仍應當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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