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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經核準后,可以不使用嗎?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視具體情況而定。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此,商標經注冊核準后,一段時間不使用是被法律所允許的;間斷時間不超過三年的,也被法律所允許。
第二、在商標局受理申請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何為“正當理由”呢?包括三類:(1)不可抗力;(2)政府政策性限制;(3)破產清算。需要注意的是,經商標局決定撤銷注冊商標的,自撤銷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將不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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