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勞動合同條款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條款無效。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情形的,勞動合同無效。
常見的10個無效勞動合同條款
01、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
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是屬于勞動者的福利待遇,不能因勞動者自愿放棄就免除義務,試用期不交社保、入職一年后交社保都是屬于無效約定。員工隨時可以要求補繳,因未繳社保導致的社會保險待遇,員工可以要求企業承擔賠償。
住房公積金也是屬于強制繳納,合同約定自愿放棄同樣無效。
02、因員工過錯發生工傷自行負責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員工自殘、自殺、吸毒、醉酒、故意犯罪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員工在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或違反操作流程導致受傷,同樣可以認定為工傷,不能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責任。
03、合同期內離職員工需要支付違約金
如果企業出資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員工在約定的服務期內離職的,應當按照未履行的服務期限,支付專項培訓費用。此外如果企業在入職時給員工分配住房或者支付大額補助等,可以約定員工提前離職應當返還。除此之外約定離職支付違約金屬無效約定。
04、自愿放棄年休假或過期作廢
年休假是員工的法定權益,如果企業安排了年休假員工自愿不休,可以書面提出放棄,但是也只是放棄本年度和上年度未休的年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放棄在職期間所有年休假屬無效約定。另外年休假是由用人單位根據經營狀況安排,除了企業安排了員工不休的情況外,超過期限未休不能視為自動放棄。
05、一定期限內不得結婚、生育
員工結婚享有婚假,部分地區婚假長達30天,女職工生育有產檢假、產假、哺乳假、育兒假等,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節約用工成本或保證工作效率,規定員工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結婚、生育,侵犯了員工的婚姻和生育自由,屬無效約定,并且如果員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企業還將面臨罰款。
06、遲到、早退、曠工超額罰款
首先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形式,只有行政機關才能進行罰款處罰,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其次員工遲到、早退兩小時,企業就只能扣除兩小時的工資,請事假一天或者曠工一天也只能扣除一天的工資,多扣工資屬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企業可以規定合理的全勤獎、出勤績效等,來激勵員工按時出勤。
07、單方調崗、調薪、調整工作地點
一些企業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為“全國”,公司可以單方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員工應當服從,工作地點過于寬泛約定無效,以實際履行地點為準。合同約定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崗位和薪資標準,企業也不能以此單方進行調整,還是需要審查調崗調薪的合理性。
08、造成經濟損失全額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承擔全額賠償,也是屬于無效約定。員工為企業提供勞動,企業享受勞動成果和經濟收益,也應當承擔更多的風險,除非員工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經濟損失,不然企業要求員工承擔全部損失不具備合理性。
09、無償或不對價的競業限制或保密協議
企業對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及其他涉及商業秘密的員工,可以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要求員工不得泄露商業秘密,離職后一段時間內不得入職同行企業或自己經營相關業務。
對此企業應當支付保密金和競業限制金,同時約定違約金,如果約定無償或者很低的保密金和競業限制金,而約定非常高的違約金,顯失公平條款無效。
10、約定勞動合同解除/終止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第36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4條規定的條件時才能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如果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終止條件的,該約定因違法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屬于無效約定。
用人單位據此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該解除/終止行為亦屬違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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