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征收過程中,簽署協議是核心步驟,直接關乎居民能獲取的補償金額。一旦協議簽訂,雙方均需依約行事,不得擅自改變,違約者將承擔法律責任。
實際操作中,有征收單位為了加速進程,可能會采用欺騙或強迫手段促使居民簽字。值得注意的是,唯有在居民自愿且真實表達意愿的基礎上簽訂的協議,才具備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性建立在真實意愿表達的基礎上。若因受到脅迫而簽署協議,如被限制人身自由直至簽字的情況,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該協議。
此外,還有幾種情況可能導致協議無效或可撤銷:一是簽訂空白協議,居民對補償內容一無所知,缺乏真實意愿表達;二是在欺詐情況下簽署,如征收方對文化程度不高的村民進行誤導性解釋;三是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而簽訂的協議,同樣可申請撤銷并重新談判補償。
最后,京坤律師在此提供三點建議:
撤銷協議需在法定時間內提出。根據《民法典》,因重大誤解申請撤銷需在90日內提出,其他情況(脅迫、欺詐、顯失公平)則需在一年內提出。
撤銷協議需提供確鑿證據。簽訂協議時,應仔細閱讀并理解協議內容,拒絕空白協議。同時,保存好協議原件、照片、復印件及與征收方的溝通記錄等證據。
及時尋求法律幫助。面對違法拆遷,談判或等待已無法解決問題。務必盡快咨詢律師,收集證據,制定維權策略,及時采取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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