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侮辱案
——網上散布他人隱私信息的法律定性
基本案情
自2015年以來,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殷某某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其間,張某某以殷某某與他人之間存在曖昧關系等為由,經常與殷某某發生爭吵,后出于泄憤并欲破壞殷某某名譽,張某某自2021年以來先后以“林”“細水長流”等昵稱,在“合肥橫埠湯溝專線”“合肥工作招聘群”等QQ群和陌陌軟件等網絡社交媒體上發布殷某某的裸照、視頻及有關殷某某隱私信息的文字,捏造并散布殷某某的招嫖信息并附殷某某的手機號碼,上傳虛假的殷某某性愛視頻截圖,編造殷某某女兒在中學期間戀愛懷孕的虛假信息等,導致上述照片、視頻及相關信息被廣泛傳播,引發上述QQ群內及**縣境內熟悉殷某某的群眾的大量負面評價,對殷某某及其女兒等親屬的生活、工作、學習等造成嚴重影響。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作出(2022)皖0722刑初19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與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張某某提出上訴。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3)皖07刑終34號刑事判決:維持原審對張某某的判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網絡上發布他人裸照、視頻及隱私信息,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聲譽,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罪。銅陵刑事律師(18715086645),張某某主觀上系出于泄憤欲損毀殷某某名譽而非起哄鬧事的目的,發布的信息大多數并非虛假信息,針對的是特定的對象而非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且其行為引發公共秩序混亂,應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誹謗罪與侮辱罪都是以特定的自然人為犯罪對象,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名譽。網絡環境下,兩罪的區別是誹謗罪的明知標準更高、所散布信息的真偽有別、認定情節嚴重的側重不同。在衡量網絡侮辱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時,應重點考慮侮辱行為對被害人名譽及其社會評價的損害程度,以傷害后果、侮辱次數、侮辱信息的傳播范圍、深度、時長等作為認定標準。
案例索引
一審: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2022)皖0722刑初191號刑事判決
二審: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皖07刑終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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