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造成網絡轟動的2019年湖南省醴陵市村主任撞死鄰村村官案件的重審二審判決結果已出。陳旭家屬賠償劉波家屬650萬元并獲諒解。該案重審二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陳旭有期徒刑15年。
不少網友疑惑為何定罪量刑從故意殺人變成故意傷害了,有什么法律依據嗎?今天李邁律師跟大家聊一下該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識。
「以案說法」刑事律師解讀從故意殺人到故意傷害的判定依據
「以案說法」刑事律師解讀從故意殺人到故意傷害的判定依據
一審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重審為什么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法律依據是什么?
重審一審法院株洲中院判決認為,從在卷證據材料分析,陳旭與劉波之間沒有仇恨也無利益沖突,陳旭在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陳旭駕駛的汽車先撞上小車右后輪,再撞飛劉波,致劉波死亡的后果,根據現有的證據,結合陳旭的供述,其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旭犯故意殺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在于,故意殺人罪要求犯罪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傷害罪則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以案說法」刑事律師解讀從故意殺人到故意傷害的判定依據
「以案說法」刑事律師解讀從故意殺人到故意傷害的判定依據
被告人陳旭家屬賠償 650 萬后獲得諒解,對刑事責任的判定是否有影響?民事賠償是影響量刑的必要條件嗎?
賠償并獲得諒解對刑事責任的判定有一定影響。?在此案中,陳旭家屬賠償了650萬元并獲得劉波家屬的諒解,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量刑。?雖然民事賠償可以作為量刑的一個考慮因素,但它并不能直接決定量刑結果,也不能抵消刑事責任。因此,?民事賠償不是影響量刑的必要條件。
「以案說法」刑事律師解讀從故意殺人到故意傷害的判定依據
「以案說法」刑事律師解讀從故意殺人到故意傷害的判定依據
重審時提到部分證據應依法排除,哪些情況下獲取的證據是不合法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以下幾種情況下獲取的證據是不合法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證據的收集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任何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2、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包括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這些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3?、未經過法庭質證的證據?:所有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出示并經過雙方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4?、無法確認其真實性的證據?:包括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以及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這些證據如果無法確認其真實性,也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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