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陽,19歲男子與29歲女老師同居1年后,發現對方和培訓機構負責人關系曖昧,不僅多次和對方發生關系,還稱對方為“爸爸”,男子和女老師發生爭執后,女友多次挽回卻被推開,頭部3次撞到墻面,經搶救16天后死亡,檢方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起訴男子,男子卻稱這完全是意外事件!
(案例來源:朝陽區法院)
于強只有19歲,學習成績非常優異,18歲時與某教育委員會簽訂協議,成為某大學留學預備學員,并進入培訓基地進行培訓。
培訓期間,于強認識該培訓機構的老師謝娟,雖然謝娟比他大10歲,兩人還是發展成男女朋友,于強找理由搬出培訓基地,和謝娟合租住在朝陽區。
事發當天1時許,于強在屋里聽見謝娟手機的響聲,當時謝娟已經睡著,于強好奇是誰發的就打開手機看,看見謝娟此前與一個備注是領導的人QQ聊天。
聊天內容很色情,于強看到后特別氣憤,坐在床上喘氣,后來謝娟醒來詢問情況,于強直接說分手,穿衣服準備要走,謝娟央求于強原諒她。
謝娟坐在床上,拽著于強胳膊不讓他出去,于強推她幾次,有一次她的頭撞到臥室邊的柜子上,于強下床后執意要走,謝娟下床道歉。
于強說要給謝娟的領導打電話,拿起謝娟的手機準備到門外打,雙方為此發生拉扯,期間于強比較生氣所以比較用力,左胳膊碰到謝娟頭部后,謝娟的頭撞到墻面。
因為沒有打通電話,于強回到臥室準備穿衣服離開,謝娟跟到臥室堵在門口,抱著于強的腿不讓我離開,于強想把腿抽出來未果,遂用右手推謝娟的左臉。
謝娟沒有抱住于強,頭磕在墻和門的連接處,之后謝娟蹲在地上哭,幾分鐘后趴在地上,于強把她扶起來后,發現謝娟開始抽搐和嘔吐。
于強把謝娟扶到床上,把嘔吐物擦干后,感覺謝娟呼吸正常,跟睡著一樣,于是上網查找謝娟的癥狀,因為謝娟一直沒醒還打呼嚕,于強以為沒事。
等了1小時,于強還是叫不醒謝娟,于是呼叫急救車,將謝娟送至醫院搶救,同時給謝娟妹妹謝梅打電話,說謝娟撞到頭,讓謝梅趕快去醫院。
謝梅到醫院后,問于強謝娟為何受這么重的傷,于強說他與謝娟吵架分手,用手推謝娟,謝娟頭撞到好幾次墻,做完檢查后,醫生說謝娟顱內出血、腦疝,傷很重,讓謝梅報警。
謝梅于事發當日6時許撥打110報警,于強得知后沒走,在醫院幫忙辦理謝娟的住院和治療手續,之后警察過來把于強帶走調查。
謝娟經手術16日后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謝娟符合在腦血管畸形基礎上,鈍性外力作用于頭部,造成畸形血管破裂,導致右側硬膜下出血,繼發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案發后,于強家屬代于強支付謝娟的全部醫療費用16.69萬元,公訴機關認為,于強過失致一人死亡,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要求依據刑法第233條對其進行處理。
法院審理期間,于強家屬代其賠償謝娟父母90萬元,謝娟父母出具刑事和解協議,對于強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其從寬處罰。
于強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辯稱自己對謝娟死亡結果沒有預見性,不能排除意外事件,且謝娟具有特殊體質,故于強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即便認為于強有罪,鑒于于強是初犯,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被害人存在過錯,建議對于強判處緩刑。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1.首先,于強的行為與謝娟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鑒定意見顯示,謝娟是在腦部受到鈍性外力的作用下引發的畸形血管破裂,導致右側硬膜下出血,繼發多臟器功能衰竭,最終導致死亡。
謝娟在案發時身體情況正常,雖然謝娟存在腦血管畸形的特殊體質,但僅在該特殊體質而無其他外力作用或誘發的情況下,并不能使謝娟產生死亡的結果。
本案中正是于強對謝娟有甩、推等動作,使有血管畸形體質的謝娟頭部撞擊硬物,從而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謝娟的特殊體質不能否定于強的行為與謝娟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2.其次,于強對謝娟的死亡具有主觀上的過失。
本案謝娟身材嬌小,于強身材魁梧高大,二人之間存在體力上的懸殊差異,于強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對其與謝娟的居住環境并不陌生。
于強在與謝娟發生爭吵從而產生肢體接觸過程中,應當預見到其在氣憤狀態下對謝娟的甩、推等行為,可能使謝娟的頭部等致命部位撞擊硬物,從而導致危害后果的發生。
但于強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而非其不能預見,故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非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綜上,對于強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法院審理后認為,于強法制觀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確處理,過失造成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刑法,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于于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綜上,判決于強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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