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民事;海上、通海水域貨運代理合同;海事海商;危險品;瞞報;海運承運人;違約金。
入庫信息
1. 入庫編號
2023-10-2-223-001
2. 案件名稱
寧波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訴浙江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
3. 裁判日期
2021年6月30日
4. 裁判文書
寧波海事法院(2021)浙72民初632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海運承運人并非行政機關,其向各代理收取的“罰金”缺乏直接法律依據。對于因瞞報違禁品而產生的船公司“罰金”其性質應被認定為違約金。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參照危險品貨物運價的虧艙費進行保護,并綜合考慮貨主未如實申報危險物品的主觀惡意、行業一般標準以及正常出運同類危險品的成本,以確定可主張的因瞞報危險品產生的違約金。
基本案情
1. 委托出運
2019年11月4日,浙江某公司委托寧波某貨代公司將一批玻璃制品從寧波出運至伊朗阿巴斯港。
2. 海運承運
寧波某貨代公司將貨物交由香港某船公司實際承運,并且該公司在其官網上公布了瞞報危險品的罰金標準。
3. 貨物瞞報
浙江某公司未如實申報“貨物中包含煙花爆竹等危險品”,寧波海關在11月11日的查驗中發現。
4. 行政處罰
2020年1月16日,寧波市港口管理局對船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
5. 費用支付
船公司要求寧波某貨代公司支付罰金3.5萬美元和人民幣6000元,滯箱費4553美元,以及箱單費和掏箱費人民幣838元。
6. 費用追償
寧波某貨代公司(下稱“原告”)在全額支付上述費用后,提起訴訟向浙江某公司(下稱“被告”)進行追償。
判決結果
1. 行政罰款
被告需支付原告墊付的行政罰款人民幣10萬元。
2. 滯箱費
被告需支付原告墊付的滯箱費4553美元。
3. 掏箱費及箱單費
被告需支付原告墊付的掏箱費及箱單費人民幣838元。
4. 船公司違約金
被告需支付原告賠償船公司的違約金(“罰金”)2萬美元。
5. 利息
上述款項的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6. 其他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1. 義務來源
托運人在委托訂艙時應準確告知貨物信息,因瞞報導致貨物被查扣,托運人應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
2. 行政罰款
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罰款金額,支持原告的行政罰款要求。
3. 其他費用合理性
滯箱費、箱單費和掏箱費合理,予以支持。
4. 船公司罰金的性質
船公司收取的“罰金”缺乏直接法律依據,應視為違約金。
5. 違約金的合理性
鑒于貨主未如實申報危險品的主觀惡意等因素,酌情確定違約金為2萬美元。
法律依據
1. 實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第921條、第926條、第93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第398條、第403條第2款、第407條。
2. 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67條第1款;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
案件影響
1. 行業規范
本案對海上貨運代理行業在危險品瞞報問題上的責任認定和費用承擔提供了司法參考。
2. 法律適用
明確了在類似情況下,海運承運人收取的罰金應視為違約金,并提供了具體的認定和計算方法。
3. 司法公正
寧波海事法院的判決體現了對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準確適用,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件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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