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棗沒棗打一桿子!”廣西崇左,14歲男孩在教室暈倒后,被緊急送往醫院就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死,經鑒定男孩自身疾病是死亡主因,交通事故參與度為20%,男孩父親獲賠22.9萬后,又將學校和同學訴至法院,認為男孩是被同學毆打致死,同學卻堅稱雙方是正常嬉戲打鬧,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天等縣法院)
農鮮是農曉的父親,從小對農曉非常關心,一直望子成龍精心培養,為孩子的成績考慮,農曉13歲時,轉學到當地一所初中就讀。
事發當日20時40分,正值晚自習課間休息時間,班主任趙峰在休息室休息時,突然接到一位學生報告,稱農曉暈倒在教室里。
趙峰隨即跑到教室查看情況,發現農曉躺在地上不省人事,便按摩一下農曉的手和腳,農曉只是嘴巴動了一下后,就再沒有什么反應。
于是,趙峰一邊聯系撥打衛生院院長電話(撥打2次都是通話中)和120電話,一邊向校長匯報,此后,3位老師和校長先后到現場。
此時農曉仰臥躺在教室內的地板上,褲子是濕的,地上有尿跡,已觸摸不到明顯脈搏,呼吸也消失,幾位老師對農曉按壓虎口、人中穴緊急施救。
20時54分,衛生院接到電話后出診,21時5分,醫生和護士趕到現場進行搶救,檢查發現農曉已無生命體征,當即給予農曉心肺復蘇和給氧搶救處理。
20分鐘后,農曉的生命體征沒有任何恢復跡象,沒有蘇醒過來,因病情嚴重,衛生院決定由呂龍駕駛救護車護送農曉到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
21時37分許,當救護車行駛到一處十字路口處時,與王鵬駕駛的重型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救護車上的呂龍、趙峰、黃奇等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農曉經醫生現場確認并宣布臨床死亡,交警大隊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農曉進行尸體解剖、死因鑒定,認定王鵬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同時,派出所對農曉事發當晚暈倒前的事情經過進行調查,經詢問趙峰等人,認為農曉沒有被毆打,并作出《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
3個月后,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認為農曉符合冠狀動脈分支肌性發育不良并心肌纖維化所致死亡,交通事故起到促進作用。
農鮮認為,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農曉頭部、身體器官等再次受到傷害,同時因救護車毀損而無法將農曉及時送往醫院進行搶救,造成搶救中斷,直接導致農曉死亡,王鵬應承擔責任。
農鮮從保險公司獲得學生意外傷害險8萬元賠償后,認為賠償過少,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王鵬、衛生院、保險公司賠償727660元。
該案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農曉死亡結果與本案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農曉的損傷與交通事故參與度進行司法鑒定。
經各方當事人選定的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認為農曉自身疾病是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為死亡的促進因素,建議參與度比例為20%。
法院據此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農鮮11萬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農鮮119532元,合計229532元。
此后,農鮮堅持認為,農曉在事發當晚遭受黃勇毆打,多次向派出所要求調查農曉被毆打的情況,派出所向農鮮出具《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
農鮮仍表示,從案發時間、地點、人物、事件、起因、過程、結果可以看出,農曉心臟病發作猝死,是黃勇實施推搡、毆打等過激行為所引發。
與學校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處置措施不當、缺失有關,遂將黃勇和學校訴至法院,要求黃勇賠償286198元,學校賠償214648元。
黃勇辯稱,黃勇與農曉之間僅為課間戲耍,黃勇未毆打農曉,自身疾病是農曉死亡的主因,黃勇對農曉死亡不存在過錯,與農曉死亡不存在因果聯系,且農鮮訴請各項損失不合理。
學校辯稱:1.農鮮主張學校管理明顯存在重大過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2.農曉自身疾病是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3.農鮮訴請各項損失不合理。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1.首先,黃勇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鑒定沒有明確農曉是經過劇烈運動后引起心臟病發作,3名當事人的言詞證據,均無法證實農曉是遭受黃勇推搡、毆打等過激行為引發心臟病發作。
且事發時農曉已年滿14周歲,知道自己患有心臟病,仍在課間休息時間與黃勇追逐打鬧,黃勇受到農曉追逐后跑開,未動手與農曉推搡拉扯,更沒有毆打農曉,黃勇沒有過錯。
再者,黃勇與農曉認識僅2個月,不知道農曉患有心臟病,與農曉是正常同學關系,雙方經常在課余休息時間開玩笑,黃勇不存在加害農曉的故意,對農曉心臟病復發的結果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
2.其次,事發時農曉轉學才1個多月,學校老師、學生對農曉還沒有深入了解,在不了解農曉病情的情況下,沒有義務要善待農曉或對其給予特別的關照愛護,故學校也無過錯。
綜上,判決學校補償農鮮經濟損失5萬元,駁回農鮮其他訴求。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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