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男子為兒子辦理出生登記時,將年齡報大3歲,后因孩子19歲時犯下強奸罪,男子又申請變更年齡登記,法院調查后認定孩子犯罪時只有16歲,并據此對其從輕處理判刑6年,可男子拿著生效判決要求變更年齡登記時卻被拒絕,男子遂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泗縣法院)
駱大波現年53歲,因為是農村人,重男輕女思想比較嚴重,接連生下幾個女孩后,他和妻子一直想要個男孩,后來終于生下一個男孩,父母為他取名為駱小波。
父母為駱小波辦理戶籍登記時,向相關部門提供駱小波的醫學出生證明副頁,由于該副頁載明的駱小波出生日期為2003年6月8日,其戶籍登記上的出生日期也為該日。
2022年8月,駱小波因涉嫌強奸罪被羈押,若按照身份證上登記的出生日期,此時駱小波已經19周歲,應按照成年人來定罪量刑。
駱大波遂找到公安機關,表示駱小波實際上是2006年6月8日出生,當時因計劃生育的原因,父母在為其上戶口辦理戶籍信息時,將年齡報大3歲,即2003年6月8日出生。
公安機關核實后發現,駱小波2012年年入學時,學校就已發現他的登記年齡與實際明顯不符,并提示駱小波的法定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出生日期。
后因無法提供相關部門所要求的材料,這個事情被長期擱置,但2022年駱小波因涉嫌強奸罪被立案調查,年齡的認定至關重要。
如果駱小波被認定為2006年6月8日出生,則案發時只有16周歲,雖然強奸罪仍需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17條,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該案偵查期間,偵查機關也發現駱小波的登記年齡與實際不符,為準確確定駱小波的刑事責任年齡,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偵查機關對駱小波的出生日期,進行大量調查取證。
上述證據通過刑事訴訟程序,呈現給公訴及審判機關后,兩級法院均進行嚴密的證據審查,最終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認定駱小波的實際出生日期為2006年6月8日,駱小波也因此被從輕處理,并送入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服刑期間,駱小波委托其父親駱大波辦理戶籍年齡變更事宜,并提供駱小波另一份醫學出生證明,該證明載明駱小波出生日期為2006年6月8日。
辦理戶籍登記的某局經調查后認為,雖然有證據證明駱小波出生日期為2003年6月8日,但關于駱小波的出生,存在2個出生年月不同的醫學出生證明。
同時,駱小波現正在服刑,根據《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范》的規定,對正在服刑的不予辦理出生日期更正,某局遂作出暫不予更改年齡的回復。
駱小波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某局依法將自己的出生日期變更登記為2006年6月8日,按變更后的日期制作新的居民身份證,并提出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1條明確規定,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某局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
第二,《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也不是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只是地方職能部門對內部操作進行的規范性規定。
某局表示,駱小波要求更正出生日期請求與管理規定相違背,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一,經查,駱小波戶口于2007年被登記時憑借出生醫學證明,出生日期登記為2003年6月8日。
第二,法院判決駱小波刑期為2022年8月8日至2028年4月7日止,駱小波現處于正在服刑期間,依據《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范》第84條,正在服刑的不予辦理出生日期更正。
第三,因為2份不同的出生醫學證明出自同一家醫院,作為全縣戶籍管理機關,查明駱小波是正在服刑人員,依據戶政管理工作規范,對不予更正日期的決定僅僅是形式上的審查。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首先,某局在為駱小波辦理戶籍登記時,根據家人提供的醫學出生證明為駱小波辦理戶籍登記,現駱小波提供出生年月不同的醫學出生證明,要求某局為其辦理戶籍年齡變更登記。
現關于駱小波的出生,存在2個不同出生日期的醫學出生證明,某局在為駱小波辦理戶籍初始登記時,依據先前提供的醫學出生證明辦理登記,符合戶籍登記的相關規定。
現駱小波提出原戶籍登記存在錯誤,因駱小波向某局提供新的醫學出生證明,如確屬原登記錯誤,應由《出生醫學證明》原簽發單位依據相關規定出具相關材料。
其次,某局根據《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范》第84條的規定,對于正在服刑的人員不予辦理出生日期更正,有合法的依據,不予辦理變更登記并無不當。
最后,關于《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范》是否能作為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64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經審查認為本法第53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公安機關作為戶政管理的主管機關,其作出的合法的戶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可以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某局不予變更戶籍登記未違反身份證法第11條。
綜上,判決駁回駱小波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駱小波負擔。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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