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韶關乳源瑤族自治縣一名6歲女童在學校被一名11歲男生潑開水,女童面部、胸口、大腿燙傷嚴重,醫院診為二度燙傷,事件引發關注。
校園悲劇!6 歲女童被潑開水,未成年案件責任該如何認定?
校園悲劇!6 歲女童被潑開水,未成年案件責任該如何認定?
教育局和涉事學校相關負責人回應稱,系“惡作劇”,不存在故意,不需承擔刑責。
此說法引起了受害女童家屬的不滿,網友們也議論紛紛。不少人認為這是明顯的“校園霸凌”。
今天李邁律師就此案件跟大家聊一下涉及未成年的案件中相關的責任認定及劃分是怎樣的。
該案件中,11 歲男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其監護人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這意味著,在這個案件中,11歲男生的監護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校園悲劇!6 歲女童被潑開水,未成年案件責任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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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該案件中,學校失職要承擔什么責任?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負有對在校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
在校期間,如果未成年人受到人身傷害,學校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女童是在校園內被燙傷,且未能及時將其送醫,這說明學校在管理與救護措施上可能存在失職,構成過錯。
此外,涉事的直飲水機由于學校管理不當,導致水溫異常,可能是導致這次事件的原因之一,學校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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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家屬可以通過什么方式要求男孩監護人以及學校承擔責任?直接協商,還是必須通過訴訟?
本案中,女童家屬既可以直接協商也可以通過訴訟要求男孩監護人以及學校承擔責任。
首先,女童家屬可以嘗試與男孩監護人直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男孩監護人和學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學校在事件中存在過錯,女童家屬還可以向學校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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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不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不滿十二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情況下,才需要負刑事責任?。
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法律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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