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是某公司的股東,后經股東大會同意將股權轉讓給了李某,雙方約定,劉某享有的公司利潤計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一年后公司上市,劉某發現公司公開的2022年財務資料顯示的凈利潤與之前的股東會決議數額有較大出入,劉某還享有知情權嗎?
也迪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七條規定“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復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證據證明前款規定的原告在起訴時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原告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依法查閱或者復制其持股期間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本條結合訴的利益原則,明確規定了股東就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享有的訴權,并規定了公司原股東享有的有限訴權。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中的“除外”對應的應是前文的“駁回起訴”,即原股東有初步證據證明在持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法院不應駁回起訴,應依法予以受理,該條規定解決的是原股東在特殊情況下的訴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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