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回顧
李阿姨的兒子大學畢業后留在了上海工作,談了個女朋友,已經談婚論嫁了。為了兒子結婚,李阿姨就想著給買套房子,不拘大小,至少有個落腳的地方,別讓小兩口一直租房子住。
只是李阿姨家也是普通家庭,雖然有些存款,但遠稱不上大富大貴。上海的房價擺在那里,市中心、繁華地段的房子實在買不起,李阿姨就只能去看偏遠地區的房源。
可看了好久,都沒看中,主要是價錢上不合適。一次無意的機會,李阿姨聽朋友說起了回遷房,這種房子價格便宜,房齡也新,雖然沒有房產證,但是自用是完全足夠的。
李阿姨果斷心動了,實在是囊中羞澀,價錢便宜比啥都強。李阿姨從朋友那里打聽到房主的消息,約著去看了房子。
第一眼李阿姨就看中了,新建成的小區,板板正正的戶型,配套設施也很完善,離地鐵站也近便。
當場李阿姨就簽了合同,敲定了房子,總價135萬,約定先付120萬,等過戶的時候再給剩下的15萬,原房主配合過戶。
給了錢,拿到鑰匙,李阿姨就開始熱火朝天地忙活裝修的事,畢竟裝修好婚房,才好結婚呀。
忙活了三四個月,裝修搞定了,李阿姨也打算跟女孩父母見見面,商量下婚期。
這時,原房主劉先生打來電話:“好消息,房子可以辦房產證了,你找時間我們去辦過戶吧。”
李阿姨很高興,開始琢磨房本上要不要加上未來媳婦的名,房主接下來的話,讓她傻眼了。
劉先生的意思是:“小區房價漲了,我也不多要,你再給我30萬。”
李阿姨當然不同意了,她說:“沒這樣的道理,房子漲了你多要錢,房子跌了你會退錢給我嗎?咱們簽了合同的,你能不能有點契約精神。”
倆人爭執不下,不歡而散。
此后,劉先生沒再聯系李阿姨,李阿姨就以為這事過去了。
沒想到,一個月后,她再次到新房這邊送家具,竟然發現鑰匙打不開房門了。敲門之后,出來一個陌生男子。
李阿姨驚了:“你誰呀,怎么在我家?”
陌生男子也驚了:“這是我家,我有房產證的。”
李阿姨連忙聯系原房主劉先生,質問他到底怎么回事。劉先生卻說:“誰讓你不肯多給我30萬,房子我190萬賣給別人了,也過戶了。”
李阿姨惱怒不已,大聲質問:“你有沒有誠信,你收了我的錢,這是我的房子,憑啥給我賣了,誰給你的權利!”
劉先生毫不在意:“你吵吵啥?120萬我退你就是了,頂多再賠你10萬塊,算我違約。”
李阿姨氣壞了,大喊:“我不同意,我兒子等著房子結婚呢,而且光裝修我就花了二三十萬了,我就要房子。”
劉先生不理會,直接放話:“房子沒有,都過戶了,我自己的房子愿意賣誰就賣誰。”
李阿姨一氣之下,把劉先生和新買房的男子一塊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律給自己主持公道。
02 法律分析
那么,這件事法律上會怎么看待呢?
《民法典》第20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的,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542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按照我國的法律,房子的歸屬問題要看不動產權登記,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本案中,李阿姨雖然與劉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也交付了120萬,但是涉案房子此前沒有辦理房產證,更沒有進行不動產權的變更,所以該處房屋法律上仍然屬于劉先生所有。
當然,這并不是說劉先生的行為就是對的。他一房二賣的行為,違反了與李阿姨的合同約定,已經構成了違約。
只是后來買房的年輕人,就比較倒霉了,他雖然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的房子,辦理了過戶,但是按照“先占有,先保護”的原則,這處房子應該歸屬李阿姨所有。
年輕人所能得到的,只有190萬購房款,以及房主劉先生按照合同給付的違約金。
最終,法院裁定:支持李阿姨訴求,房屋歸李阿姨所有,責令劉先生退還年輕人190萬購房款和違約金。
目前,劉先生已經攜款跑路了,年輕人的錢不知道猴年馬月能要回來。
03 案件教訓
網友對此議論紛紛。
有人說:房主的行為算不算詐騙?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還有人說:太倒霉了,攤上這種黑心房主,一房二賣,拿錢跑路,扔下一堆爛攤子,李阿姨收房難呀。
對于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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