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認罪認罰后委托了律師,通過律師指導后發(fā)現(xiàn)量刑建議還是有點高,那能否和司法機關協(xié)商再更改呢?
可以的,不過需要符合法定條件,不是想調整就調整。
我曾辦的一個成功簽署第二次認罪認罰的案例
案情簡介:嫌疑人甲第一次為吸毒人員乙購買冰毒未遂,冰毒重量不明,后嫌疑人甲又再次為吸毒人員乙購買冰毒,嫌疑人甲收取現(xiàn)金4000元,購買冰毒0.73克花費3000元,從中獲利1千元,交易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通過值班律師做認罪認罰時建議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通過會見嫌疑人得知,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已經簽了,成功調整量刑建議的主要原因是遺漏了對嫌疑人有利的量刑情節(jié)。
通過會見和卷宗研究發(fā)現(xiàn),簽署第一次認罪認罰時并沒有認定嫌疑人具有自首和販毒未遂的情節(jié)。
我通過向證人調查取證證實了自首情節(jié)的存在,遞交了法律意見書和證人證言,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經公安機關核實,自首情節(jié)成立,承辦人重新調整了認罪認罰的事實及量刑建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認罪認罰簽署后還能再調整
刑訴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
這就代表了,其實在認罪認罰簽署后,是有繼續(xù)調整的余地存在的。
認罪認罰重新調整量刑建議的理由
正如前述,只有在量刑建議不當,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jù)的,才可以進一步調整。
最少包括以下情形:
(一)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四)認罪認罰的事實認定有誤且影響到案件公正審判;
(五)起訴指控的罪名有問題;
(六)遺漏對嫌疑人有利的量刑情節(jié);
(七)在簽署認罪認罰后出現(xiàn)新的有利量刑情節(jié);
(八)其他嚴重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下圖是我辦的另外一起更改的案例。
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xié)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xié)會刑事專業(yè)委員會委員。
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貴州省公安廳、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區(qū)人民法院、觀山湖區(qū)政府擔任過值班咨詢律師。
主做刑事案件,辦理大量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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